时间:2022-12-02 22:12:26来源:法律常识
“ 律师提醒:需要固定保险业务人员相关承诺的证据,否则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近日,甘肃兰州的程小姐反映,她在2018年通过电话销售渠道购买了富某生命人寿公司的商业保险。当时在电话中销售人员告知程小姐,这份保险不仅什么都保,而且还有理财的功能,期满后还能多拿一年的收益。后来缓过神来的程小姐觉得不可能有这么完美的保险,担心受骗的她于是提出退保,不料能退回的金额让她始料不及。
程小姐所购买的保险险种一份是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2017版),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另一份是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版),基本保险金额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都是2018年7月16日,交费期均为10年,合同满期日为2038年7月15日(20年)。其中程小姐每月需要缴纳保费合计486元。
程小姐目前已经交了保费21000多元。之后程小姐了解到当时的保险销售已离职,程小姐只好直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对方给出的回复是提前退保可以,不过已经交的21000多元保费只能退还9000多元,对此程小姐表示无法接受。
程小姐表示,当时销售人员只是讲了保险的优势等诸多内容,但并没有具体告知投保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中途退保等情况费用如何计算。另外程小姐表示,自己本来就对保险一无所知,而销售人员都没有告知她有犹豫期这回事。
据了解,程小姐所购买的保险是一种到期返还型保险。而根据程小姐的保单情况,虽然显示要连续交满10年,但要等到合同期满也就是满20年后才能拿回本金及相关收益。这样的情况下,程小姐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是继续完成保单,但程小姐担忧无法兑现承诺;二来如果中途退保,则只能拿到9000多元的现金价值。
林冰律师认为,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件涉及的投保行为已经发生有几年了,那么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应当合理推断为程女士和保险公司已经缔结了有效的保险合同。而对于程女士这方来说,想主张保险业务人员进行了相关承诺,维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留存与销售人员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销售人员确实做出过承诺期满后多拿一年收益。如果能证明确实说过,销售人员这种在保险合同文本外的承诺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口头承诺,应该就可以认为是一种补充协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承诺。
如果没有证据,程女士就只能接受两难的选择了,因为通过保险合同及相应的投保流程能初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同时对投保人也提供了相应的咨询渠道,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保单内容。这也提醒如程小姐这类投保人,在做出投保决定之前,应当慎重选择,对相关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化成可事后证明的符合法律规定文件,否则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稿件来源:深视特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