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2:47:5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丁丽萍律师,江宁律师代理的Z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有效沟通,当事人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成功取保候审。
本案中,Z某接受委托为他人部署系统集成,生成H5页面供委托人自行使用,但委托人将该页面用于传销活动,故L某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认为Z提供的服务是事前的中立帮助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被批捕。
因Z某事后未参与具体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所以事前的技术服务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主观方面是其行为定性的关键。
但检察官根据对案情的了解,对主观上不知情的辩护意见并不认可。
辩护人再次强调,虽然本案中,委托Z某进行软件部署的主体数量较多,涉嫌金额较大,但Z某提供服务的次数及金额不能用于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达到“明知”的程度,建议重点审查是否有客观证据显示Z某与他人有过犯罪共谋;同时,Z某接受委托前会检查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公户信息、域名备案等材料,其客观行为证明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此外,经辩护人核验,所生成的H5页面从形式上看近似普通网页,反映不出可能被用于传销的特点;因此,在无其他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Z某存在犯罪故意。辩护人还提出,结合新颁布的取保规定,Z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且本案证据可能不足,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经过多次良性沟通后,检察官经研究认定Z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最终未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Z某得以在国庆节前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本案中,辩护人运用办理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迅速制定辩护策略,并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形成良性沟通,抓住黄金期时机充分表达辩护意见,收获了理想的辩护效果,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