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0:29:3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廖晖 陈挺
近期,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当地高院裁定受理重整,该法院在裁定作出同日进行了破产重整公告。根据民事裁定及破产重整公告内容,重整案分四批次进行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本次重整涉及的关联公司之多、牵涉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标的额之巨,再加之“破产重整”有别于“破产清算”,诸多债权人对“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债权数额、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在破产重整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负有的义务、及重整程序如何和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等破产法律问题相对隔膜。
本文作者将结合近几年来在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代理的债权申报实操经验及《破产法》、《破产法解释(一)、(二)(三)》的相关规定,在对中伦律所代理诸多大型公司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的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分为上下篇对破产重整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作相关研究、梳理及介绍。
(一)在破产重整管辖方面
根据《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根据最高院对各省三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的规定,破产重整适用债务人所在地的地域管辖。
(二)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及时间节点方面
根据《破产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前述法定期限内进行重整公告。
同时,《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法院给予债权人的申报债权时间应当符合“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方式方面
根据《破产法》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应当符合前述召开时间规定。
在召开方式方面,根据《破产法解释(三)》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的规定,法院有权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以“网络方式或现场方式”召开。
(四)在管理人的选定方面
根据《破产法》“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的规定,法院确定的清算组应由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一)债权人、及债权申报范围
重整公告内容通常要求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般来说,公告中通常会确定“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等内容。
1、不需要申报的债权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需要申报的债权主体范围
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受托人、票据付款人、连带债权人、社保费用单位、税务单位等都需要在法院指定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各批次中不同的债务人可能是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如何申报
对于涉及多批次、多家债务人处于重整的,债权人可能同时是各批次的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各批次中不同的债务人可能是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这种情况如何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关于“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的规定,建议债权人及时和管理人联系确认如何申报、并参照前述规定均申报全部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申报文本问题
1、债权申报期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鉴于破产重整公告中已经明确各批次的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进行申报,如果逾期申报,《破产法》已经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换言之,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1]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在权利的实体方面,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申报文本方面
2.1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会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债权申报表、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担保文件、担保登记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申报人授权委托书。
2.2在格式及文本清单方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索取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如债权申报表(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基础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及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便于联系及送达)。
(三)债权申报查阅、异议、救济
1、债权申报查阅
根据《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查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或管理人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根据《破产法》规定,各方均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同时,管理人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2.1管理人的异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了确保司法既判力,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但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管理人有权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2债务人、债权人的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如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3交叉异议的被告确定、同笔债权的多异议的原告确定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
2.4其他信息的查阅及救济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注]
[1] 摘自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观点|破产实务中,债权申报那些事儿》,参见http://www.ebra.org.cn/news/detail/6057_1.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未完待续)——
本文限于篇幅,暂就破产重整的程序性问题、及债权申报查阅、异议、救济进行介绍,下篇将就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等方权利义务影响、破产撤销权诉讼、破产债权抵销权行使、破产重整期间的特殊合同履行、破产公益债务的界定和范围、重整计划执行、重整和破产清算衔接等进行介绍,以期待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员工等各自了解在重整期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指引债权人及时合法行使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破产重整权威。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