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1:22: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科技发展公司,月工资9000元。该科技公司在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复兴计划,放弃加班费。”。一年后,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经刘某计算,刘某在在职期间周末加班时数总计为192小时,该科技公司认可刘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刘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19800元。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刘某加班费19800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让员工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是否合法?二、劳动者的加班费用应如何进行计算?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加班费附则协议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的附则协议内容包含使劳动者放弃加班费条款,这种条款明显是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免除了公司自己的法定支付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加班费附则协议明显是无效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用的计算方式于法有据。
针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劳动法》、《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均有明确具体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应当依据: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结合本案,该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刘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该附则协议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同时,该附则协议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平原则,侵害了刘某工资报酬权益。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刘某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