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2:36:23来源:法律常识
//阅读提示//
公司监事以公司经理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与向相关机构作出鉴定委托,并与该机构签署鉴定协议且据此支付鉴定费用。
后监事以该委托系为保护公司利益所做,要求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用。
监事的诉求是否会被支持?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裁判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监事,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需要进行调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还可能需要聘请有关机构协助进行。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以保证监事没有后顾之忧,积极运用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履行职责。
//案情介绍//
一、董学佳与案外人孙宇均为智大公司的股东。高新华为智大公司总经理。
二、2007年10月22日,南汇公安分局向公信中南公司出具《鉴定聘请书》,为查明高新华涉嫌挪用资金案,欲对智大公司的财务帐册、凭证等资料进行鉴定。
三、2007年11月16日,董学佳与公信中南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对智大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在送检材料一栏里载明:南汇公安分局送审资料。同日,公信中南公司向董学佳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暂收款,金额为5万元。
四、2008年3月25日,公信中南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人为南汇公安分局。
五、2008年5月21日,南汇公安分局对涉嫌挪用资金的高新华执行了逮捕。
六、2008年12月5日,公信中南公司向董学佳开具了5万元金额的鉴定项目发票,并在该发票上注明:高新华案收据换发票。
七、2008年12月13日,公信中南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称,该公司与董学佳签订的鉴定委托合同已实际履行,鉴定报告已出具送交南汇公安分局;根据鉴定意见书聘请人是南汇公安分局,由该分局提供被鉴定会计资料和取证材料,举报人董学佳签订鉴定委托合同负责支付鉴定费用。类似这种情况属于双向委托,在上海市公安局及其他分局司法鉴定业务中是常见的形式。
八、董学佳认为其为保护智大公司利益所支付的鉴定费10万元应当由公司承担,故诉请判令智大公司向董学佳支付鉴定费10万元。
九、智大公司认为首先董学佳系相关案件的举报人,并且其举报及委托鉴定等行为,均系其为达到控制上诉人公司总经理,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从而解散公司、瓜分公司资产目的的个人行为。
注:本案截取自(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05号案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董学佳诉讼请求。
智大公司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可董学佳作为公司股东及监事,其举报行为并未超出其作为公司监事所应履行的监督职责。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委托会计鉴定并实际垫付了5万元的委托鉴定费用,亦未超出合理的范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