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27:54来源:法律常识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财 定 书
(2020)辽01刑终278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蹇骞,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煜、孙建平,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卿,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督察主管、保安部经理,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辩护人鲍伟,辽宁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殿萍,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人事部主管、办公室主任,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洪双,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总经理,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年6月11日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唯、邓田田,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洁,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么鸿胜,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督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鹏,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保安队队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聪,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督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君,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宇凯,辽宁义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訾家伟,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保安,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士博,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建飞,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出品部主管,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海川,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督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辩护人牟福娥,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任宇,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保安,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佳庆,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代奇,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解俊杰,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督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康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东河,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督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臣,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蹇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朱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殿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闫洪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徐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么鸿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朱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刘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高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刘佳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任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訾家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代奇、徐士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解俊杰、郭东河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臣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辽011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蹇骞、朱卿、李殿萍、闫洪双、徐洁、幺鸿胜、朱鹏、李聪、刘君、訾家伟、徐士博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8年11月10日,在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人蹇骞投资开设“海天宾馆”,从事组织卖淫、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至2008年,聚敛了大量财富,为被告人蹇骞积累了原始财富。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蹇骞与江某、黄某2、曹某1等四人合伙共同出资在沈阳市和平区成立“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以下简称夜未央),2010年6月份,被告人蹇骞利用黄某2等人与张某3等人斗殴事件,掌握了夜未央的经营、人事和财务权,确立了其在夜未央的实际控制地位。被告人蹇骞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依托其实际控制的夜未央,招收保安、吸收员工,形成了以蹇骞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朱卿、闫洪双、李殿萍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徐洁、朱鹏、么鸿胜、李聪为积极参加者;以高建飞、刘君、任宇、刘佳庆、张海川、訾家伟、代奇、徐士博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利用长久以来形成的强势地位,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2(另案处理)包庇、纵容,及拉拢、腐蚀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非作恶,进行地域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江某、张某1、朱某2、张某2、刘某2、曹某2、曹某1、白某、郭某、赵某1、王某1某、赵某1某、李某1某、叶某、程某、曹某2某、王某2、夏某、张某3、黄某3、牛某、黄某2、佟某某、周某1、管某1、王某3、刘某1、杨某1、王某1某、宋某、吴某2、韩某1的证言、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沈某司某所(2019)法临鉴字第2359号鉴定书、借据、公安机关对夜未央迪吧进行清查行动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2003年铁西分局刑侦案件卷宗、公安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海天宾馆存在卖淫嫖娼、色情陪侍的报警情况登记表10份、蹇骞等19人的户籍信息、证人户籍信息、报警记录、夜未央从业人员信息表、工资表(闫洪双等被告人)、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沈阳市铁西区建大夜末央酒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沈阳市和平区海天宾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夜未央国际俱乐部行管人员电话簿、银行流水、被告人蹇骞、朱卿、闫洪双、李殿萍、郭东河、张海川、刘佳庆、幺鸿胜、高建飞、訾家伟、张臣、李聪、任宇、刘君、解俊杰、朱鹏、徐士博、代奇的供述与辩解、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蹇骞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徐洁负责在夜未央的一楼、三楼先后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刘君任机修,维护赌博机程序、收取赌资,由被告人张臣、訾家伟负责上分、退分、收取赌资、维持赌场秩序,并将收取的赌资交给被告人徐洁,再由被告人徐洁统一将赌场收入交给被告人蹇骞。经审计,以被告人蹇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528,108.88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吴某2、周某2、李某1某、孙某、汪某、姜某2、李某1某、王某1某、安某1、赵某2、肖某、李某1某、王某1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卿、郭东河、闫洪双的供述、沈阳市公安局于某2分局赌博游戏机种认定书(于某3治游戏机字第2019001号)、辽宁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开设赌场取得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报告》(辽蓝专审[2020]第032号)、扣押决定书、入库凭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报警记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蹇骞、徐洁、刘君、张臣、訾家伟、幺鸿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三、非法经营罪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蹇骞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夜未央场内及场外出售“笑气”(化学名称:氧化亚氮,又名一氧化二氮)。由被告人闫洪双、朱卿联系“笑气”供应商进购“笑气”,由被告人高建飞负责从供应商处接货、入库、出库,由被告人解俊杰、郭东河、么鸿胜、刘佳庆、张海川等人在场内及场外兜售,每日将销售款上交到被告人高建飞处,被告人高建飞将微信及现金收入的“笑气”销售款汇总后交给被告人李殿萍,由被告人李殿萍负责对供应商结算笑气进购款,对销售营利统计、记账后统一交给被告人蹇骞。经审计,以被告人蹇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销售笑气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576,783.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曹某3、马某1、张某4、周某3、徐某、李某1某、郭某、李某1、王某1某、孙某、李某1的证言、高建飞与张海川、李殿萍、解俊杰之间微信转账记录、李殿萍账号62×××41的账户的交易明细、马某162×××73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2018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核对、情况说明、笑气网络查询资料、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辽宁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非法销售“笑气”的专项审计报告》辽蓝专审[2020]第034号、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蹇骞、李殿萍、闫洪双、朱卿、高建飞、解俊杰、郭东河、张海川、幺鸿胜、刘佳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四、寻衅滋事罪
1、2019年4月11日,江某接手经营的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夜未(wei)央文化俱乐部与蹇骞另行经营的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夜末(mo)央酒吧同时开业。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被告人蹇骞、朱卿指使代奇去给和平夜未央制造混乱,并给代奇提供两瓶辣椒水。当晚19时许,被告人代奇与朱卿安排的徐士博每人携带一瓶辣椒水来到沈阳市夜未(wei)央文化俱乐部,趁着台上表演节目,场内气氛正在高潮的时候,被告人代奇、徐士博分别在一、二楼喷辣椒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上百名客人逃离,开业演出中断。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损失统计表、证人关某、吴某3、王某1某、魏某、李某1某、郭某、刘某2、王某1某、韩某2、李某1、陈某1某、王某1、王某1某、王某1证言、被告人代奇、朱卿、徐士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2、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为了获取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丽城写字楼二十层的租赁收益,万某业主委员会委员唐某、史某找到被告人蹇骞,双方签订虚假的出租万某二十层给蹇骞使用的合同,利用蹇骞的威势打压对手。而被告人蹇骞为获取个人利益,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插手他人民事经济纠纷。为了达到帮助万某业主委员会实现占有万某二十层房屋的目的,被告人蹇骞指派被告人朱卿负责解决此事。被告人朱卿先是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与万某二十层租户朱某3、王某4谈判,在对方未同意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朱鹏安排被告人刘佳庆、么鸿胜、訾家伟、任宇等夜未央的保安人员及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到万某二十层进行滋扰。被告人朱鹏安排被告人刘佳庆、訾家伟、么鸿胜、任宇等人多次轮班居住在万某二十层,居住期间对万某二十层房间内的物品、设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直至该楼层不具备居住条件才撤走。2017年9月份,因承租人朱某3安排工人开始装修,被告人朱卿又派被告人朱鹏带领被告人刘佳庆等人到万某二十层,对装修工人进行恐吓驱赶,阻止工人装修,并将万某二十层的铁门砸开并将监控设备破坏,对屋内的装修及物品进行破坏。其间当地派出所多次出警进行告诫,但仍然继续进行滋扰。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万丽城报警记录、交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抵押合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329号、协议书、解除协议通知书、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02民初10402号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人林某、朱某3、于某1、王某4、杨某2、赵某3、张某5、唐某、刘某3、陈某3、缪某、王某5、张某6、杜某、史某、郑某、芦延刚证言、被告人朱鹏、任宇、幺鸿胜、代奇、刘佳庆、訾家伟、朱卿、蹇骞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3、2010年夜未央开业后至2019年初,被告人蹇骞安排被告人李聪、朱卿先后负责,由场外保安任宇、刘佳庆、么鸿胜等人向在夜未央门口等客的出租车收取“点费”、发放“点卡”。只允许交“点费”的出租车停在夜未央门口接顾客,对于不交“点费”的出租车,采取驱赶、用镭射笔晃司机眼睛、踹车、拍车窗、辱骂等方式进行威胁。每月均有几十余台的出租车按月上交“点费”,收取点费后交给朱卿、李聪、朱鹏,再统一交给李殿萍,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收入。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江某、黄某2、王某1某证言、被害人满某、弓某、关某、岳某、朱某1、吴某1、张某1某、刘某1、迟某、董某1、毕某、吴某1、艾某、黄某1、张某1、陈某1、吴某1、戴某、宋某某等出租车司机陈述、辨认笔录、出租车营运资证、报警记录、报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闫洪双、朱卿、任宇、幺鸿胜、李殿萍、朱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4、被告人蹇骞安排督察对在夜未央发现的吸毒人员以送派出所处理相要挟勒索钱财,并要求将勒索的钱财上交。2015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张海川在夜未央一楼卫生间发现吸毒人员陈某2,将其强行拖拽至被告人朱卿办公室,被告人张海川、李聪、朱卿对陈某2进行恐吓及殴打,在陈某2表示愿意拿钱平事时,李聪、朱卿等人仍继续殴打陈某2,并威胁陈某2要将其送派出所处理,陈某2持刀反抗将朱卿、李聪扎伤,陈某2乘机逃出朱卿办公室,被夜未央多名保安人员继续殴打,造成陈某2受伤。经鉴定陈某2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唇及双手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某司某所[2019]法临鉴字第2830号)、辨认笔录、病历、报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李殿萍、闫洪双、张海川、李聪、朱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五、故意伤害罪
1、2013年9月13日17时许,在夜未央文化俱乐部三楼被告人蹇骞办公室,被告人蹇骞与中山公园园林管理处副处长姜某1因电费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蹇骞将姜某1的右小腿踹伤,造成姜某1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安某2、聂某1证言、被害人姜某1陈述、被告人蹇骞供述与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某司某[2019]法临鉴字第1143号)、蹇骞亲笔陈述、收条一份、骨科医院住院病历、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2、2019年6月10日晚23时,在铁西区夜末央酒吧,因被害人莫某1的同行人员骚扰场内跳舞女演员,被告人闫洪双及夜末央酒吧保安与莫某1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闫洪双将莫某1踢伤,造成莫某1下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莫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刘某4、董某2证言、被害人莫某1陈述、被告人闫洪双供述与辩解、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司某中心[2019]临鉴字第1669号)、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治安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六、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蹇骞于1998年11月10日,在沈阳市和平区投资开设“海天宾馆”,雇佣人员,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及色情陪侍服务,确定“海天宾馆”与卖淫女之间分成比例,对卖淫女进行专门培训。2003年12月29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在“海天宾馆”同时查获金某与余某、马某2与张某7、邢某与嵇某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祖某、邢某、金某、马某2、龙某、吴某2、宋某、周某2、赵某4、余某、嵇某、张某7证言、收容教育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地产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平分局行政处罚卷等证据证实。
七、其他违法事实
1、2018年,西部酒城主持人张某2在主持节目时,用夜未央进行调侃,相关视频因在网络上点击量高,被告人蹇骞指使郭东河带领夜未央保安到西部酒城找到张某2,对其进行威胁,逼迫其删除视频并公开道歉。
2、夜未央的主持人刘某2(艺名“周某4”),因在主持宴会时,请江某作为夜未央的老板上台讲话,引起被告人蹇骞不满,后责骂刘某2并停止其演出。刘某2被迫去南京演出,蹇骞得知后,指使被告人朱卿电话威胁刘某2,并禁止夜未央员工与刘某2联系。
3、2017年,在沈阳市和平区内,朱某2因琐事被闫洪双、朱卿殴打,后被开除。
4、2019年3月,在沈阳市和平区内,因王某6未跟随蹇骞到铁西夜末央酒吧工作,被告人蹇骞便对王某6进行殴打。
5、2014年4月27日晚22时许,在沈阳市夜未央文化俱乐部,崔晓东因琐事与夜未央内保李聪发生口角,李聪和夜未央的保安一起殴打崔晓东,造成崔晓东全身多处受伤。
被告人蹇骞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台子卫生院东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卿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殿萍于2019年10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闫洪双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洁于2019年11月26日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建联馨都9号楼36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鹏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么鸿胜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夜末央酒吧三楼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聪于2020年1月3日在天津市南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君于2019年11月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汉庭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建飞于2019年10月14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海川于2019年12月1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民安海逸铭筑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宇于2019年10月14日在沈阳市铁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佳庆于2019年10月20日在沈阳市和平区金沐鑫温泉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訾家伟于2019年10月14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代奇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铁岭县西堡镇三台子村卫生院东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士博于2019年11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东河、解俊杰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夜末央酒吧五楼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臣于2019年10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蹇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李某2的包庇、纵容,以暴力、胁迫、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蹇骞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领导者,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蹇骞为实现行业及地域控制、聚敛钱财的非法目的,打压竞争对手、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蹇骞因电费琐事,称霸耍横,为维护自己“老大权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蹇骞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人员开设赌场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蹇骞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不顾人民群众心理、身体健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氧化亚氮(俗称笑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蹇骞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招募、雇佣的手段,对他人多次卖淫实施组织管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蹇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蹇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蹇骞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蹇骞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蹇骞在故意伤害案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卿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本案中被告人朱卿作为保安经理,负责管理督察及保安,直接听命于蹇骞,参加组织多年,在蹇骞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负责一部分“组织事务”并亲自带领和管理一伙“小弟”,在组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朱卿在蹇骞的授意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卿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蹇骞个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夜未央介绍笑气供应商,并负责跟供应商联系、协调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卿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卿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中的收取出租车点费、滋扰万某二十层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卿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殿萍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本案中,被告人李殿萍作为办公室主任,直接听命于蹇骞,负责夜未央人事、财务工作,并负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收入的管理以及蹇骞个人财务的管理,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告人李殿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殿萍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直接负责笑气非法收入的管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殿萍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直接负责出租车“点费”非法收入的管理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殿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殿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殿萍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殿萍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洪双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本案中,被告人闫洪双作为夜未央的总经理,直接听命于蹇骞,是夜未央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供工资、奖励、生活费用等经费来源,长期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创造经济收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并且利用合法经营为非法活动进行掩盖。因此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闫洪双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夜未央介绍笑气供应商,并负责跟供应商联系、协调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闫洪双利用组织势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洪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洪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洪双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洪双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洪双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洪双在故意伤害案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洁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徐洁作为夜未央赌场的负责人,直接听命于蹇骞,在开设赌场活动中起到指挥的作用,其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条重要非法收入来源的管理者,因此其应当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洁在蹇骞的安排、指使下,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么鸿胜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的领导,积极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么鸿胜在蹇骞、朱卿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么鸿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安排负责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么鸿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么鸿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么鸿胜如实供述自己关于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本案中被告人李聪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早期的督察主管,与被告人朱卿的行为形成承继关系,直接接受被告人蹇骞的领导,积极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聪在被害人陈某2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其他被告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陈某2轻伤后果,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聪如实供述自己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所犯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鹏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本案中被告人朱鹏作为保安队长,直接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并亲自带领和管理一伙“小弟”,积极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朱鹏在蹇骞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鹏如实供述自己关于滋扰万某二十层的寻衅滋事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君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是指除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之外的,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刘君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君作为赌博机的机修,负责调整维护赌博机程序,保证赌场利润,收取赌资,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君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建飞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高建飞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非法经营笑气活动中负责笑气出入库管理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建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建飞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建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佳庆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朱鹏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佳庆在蹇骞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佳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安排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佳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佳庆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佳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海川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海川在被害人陈某2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其他被告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陈某2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海川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安排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海川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宇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任宇在蹇骞、朱卿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任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訾家伟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訾家伟在蹇骞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訾家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安排到赌场提供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訾家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訾家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訾家伟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訾家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奇、徐士博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被告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代奇、徐士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被告人蹇骞、朱卿指派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奇、徐士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奇、徐士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代奇、徐士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臣帮助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臣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俊杰、郭东河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负责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俊杰、郭东河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东河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其二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蹇骞、朱卿、闫洪双、李殿萍、朱鹏、么鸿胜、李聪、徐洁、高建飞、任宇、訾家伟、刘佳庆、代奇、刘君、徐士博、张海川、张臣、郭东河、解俊杰系共同犯罪。为消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蹇骞、朱卿、闫洪双、李殿萍、朱鹏、么鸿胜、李聪、徐洁、高建飞、任宇、訾家伟、刘佳庆、代奇、刘君、徐士博、张海川、张臣、郭东河、解俊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被告人蹇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蹇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蹇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蹇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蹇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蹇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朱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李殿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殿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殿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闫洪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闫洪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闫洪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么鸿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么鸿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么鸿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高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建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刘佳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佳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佳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海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海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海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任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訾家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訾家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訾家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代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代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士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士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解俊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郭东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蹇骞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当年赌博机的事情已被行政处罚过。2.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其没有让他人到夜未央喷辣椒水;因其与万某有法院生效判决,仅是安排单位人去看房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点费”系出租车司机自愿缴纳;殴打陈某2系其后来知道,此事与其无关;4.故意伤害罪中姜某1已调解处理完毕,不应再次判决;闫洪双故意伤害犯罪与其无关。5.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6.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其无关。综上,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蹇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上看,蹇骞等人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一审法院对于开设赌场罪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蹇骞对于非法经营罪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3.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认定蹇骞指使他人“喷辣椒水”证据不足;另外蹇骞与于青华因房屋使用权产生纠纷,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收取“点费”并非扰乱公共秩序,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4.勒索吸毒人员并不是受蹇骞指使,其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蹇骞及夜未央没有关联;5.在姜某1案件中,蹇骞已给予了相应的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对其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朱卿伤害行为也不是受蹇骞指使,对被害人赔偿也是朱卿个人支付的,该案在调解基础上量刑过重。6.认定蹇骞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7.本案中对蹇骞综合刑期和财产刑量刑过重。
上诉人朱卿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没有安排他人到夜未央喷辣椒水;其没有殴打陈某2;对于“笑气”其仅帮忙上货,并没有获利,一审法院判决过重。
上诉人朱卿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审法院认定朱卿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骨干成员)是错误的,朱卿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2.对原审法院认定朱卿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朱卿涉案数额为216000元,并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237万元,且朱卿系从犯。3.朱卿对于在夜未央喷辣椒水的事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朱卿拿着蹇骞交给其的有效租赁合同让王某4等人腾房,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收取点费犯罪中,朱卿只是参与收取其中一部分,且系从犯,并构成坦白;对于陈某2被打案中,陈某2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朱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原审法院对朱卿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朱卿的具体犯罪事实、作用、情节、犯罪起因、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及从犯地位,对朱卿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李殿萍的上诉理由是:1.其是应聘到夜未央工作,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车辆“点费”款和“笑气”款都是员工收取后交给其的,其经手的钱款比判决书认定的少;3.通过其账户转账的部分钱款与非法经营无关,系蹇骞个人借款。
上诉人李殿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殿萍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通过公开应聘渠道来到夜未央工作,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李殿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仅将接受夜场收取的“点费”转交给蹇骞,未对收取“点费”的行为进行策划与管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行为。3.在非法经营犯罪中对数额有异议,该数额包括“点费”和李殿萍向蹇骞偿还50万借款及第三人孙兴杰向蹇骞偿还借款的20万元。4.李殿萍系从犯,无前科,且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5.李殿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上诉人闫洪双的上诉理由是:1.在莫某1被伤害案中,系对方滋事在先,且当时也进行了赔偿。2.其对非法经营罪认罪,但其仅介绍了一次,并未获利。3.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闫洪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夜未央”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未达到黑社会程度。上诉人闫洪双也不构成积极参加者及骨干成员。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涉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明显不公,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量刑情节,对其量刑过重,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且该案不应属于涉黑案件内。3.一审法院夸大了上诉人在非法经营案件中的作用,且根据审计报告认定的数额与客观事实不符。
上诉人徐洁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以一般参加者对其进行认定。2.其构成开设赌场犯罪,但机器不是其购买的,其也没有对机器进行设置,其把赌场的盈利都交给蹇骞,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徐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徐洁没有参加黑社会的主观故意,没有在该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也不知道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积极参加者,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徐洁不是开始赌场罪的主犯,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其如实供述犯罪,构成坦白,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幺鸿胜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没有参与万某的该起寻衅滋事犯罪。3.其没有收取过“点费”。4.其卖过“笑气”,但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朱鹏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对到万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其没有参与收取“点费”。
上诉人李聪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收取“点费”其参与次数少;因陈某2吸毒被发现后与张海川等人发生冲突,陈某2持凶器扎伤保安,原审法院对该两起寻衅滋事犯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君的上诉理由是: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刘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认定开设赌场时间为2016年1月至7月,但由于自动离职,上诉人参与开设赌场活动的时间短于一审认定的时间,不能认定52.8万元均与上诉人行为有关;2.上诉人有立功表现,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上诉人无前科,系坦白。
上诉人訾家伟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于万某该起犯罪,其仅是到了现场,但无任何行为;其不知道夜未央有赌博机器,仅帮助收钱及维持秩序。
上诉人徐士博的上诉理由是: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系代奇安排其到夜未央喷辣椒水。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蹇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上诉人朱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李殿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闫洪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么鸿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徐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李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朱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刘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訾家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徐士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及原审被告人高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任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刘佳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代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解俊杰、郭东河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臣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蹇骞、朱卿、李殿萍、闫洪双、徐洁、幺鸿胜、朱鹏、李聪、刘君、訾家伟、徐士博及上诉人的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蹇骞利用李某2的包庇、纵容,以暴力、胁迫、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社会和经济发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按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蹇骞为实现行业及地域控制、聚敛钱财的非法目的,打压竞争对手、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琐事称霸耍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人员开设赌场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招募、雇佣的手段,对他人多次卖淫实施组织管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朱卿作为保安经理,直接听命于蹇骞,在蹇骞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负责一部分“组织事务”并亲自带领和管理部分“组织成员”,在组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上诉人朱卿在蹇骞的授意指使下,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蹇骞个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夜未央介绍笑气供应商,并负责跟供应商联系、协调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李殿萍作为办公室主任,直接听命于蹇骞,负责夜未央人事、财务工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行提供经济支撑,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上诉人李殿萍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直接负责笑气非法收入的管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直接负责出租车“点费”非法收入的管理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闫洪双作为夜未央的总经理,直接听命于蹇骞,是夜未央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供工资、奖励、生活费用等经费来源,利用合法经营掩盖违法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上诉人闫洪双为夜未央介绍笑气供应商,并负责跟供应商联系、协调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组织势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徐洁作为夜未央赌场的负责人,直接听命于蹇骞,在开设赌场活动中起到指挥作用,其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项非法收入来源的管理者,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上诉人徐洁在蹇骞的安排、指使下,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么鸿胜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积极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其在蹇骞、朱卿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被安排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李聪作为早期的督察主管,与上诉人朱卿的行为形成承继关系,直接接受被告人蹇骞的领导,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被害人陈某2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朱鹏作为保安队长,直接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并亲自带领和管理一伙“组织成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蹇骞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车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刘君接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作为赌博机的维修人员,负责调整维护赌博机程序,保证赌场利润,收取赌资,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訾家伟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蹇骞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被安排到赌场提供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徐士博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组织的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在上诉人蹇骞、朱卿指派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高建飞接受上诉人蹇骞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非法经营笑气活动中负责笑气出入库管理等工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刘佳庆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朱鹏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蹇骞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安排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川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被害人陈某2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其他被告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陈某2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安排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任宇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在蹇骞、朱卿组织的万某寻衅滋事一案中,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蹇骞组织的收取出租车“点费”寻衅滋事一案中,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代奇接受上诉人蹇骞、朱卿的领导,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上诉人蹇骞、朱卿指派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臣帮助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解俊杰、郭东河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负责出售笑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蹇骞、朱卿、闫洪双、李殿萍、朱鹏、幺洪生、李聪、徐洁、訾家伟、刘君、徐士博及原审被告人高建飞、任宇、刘佳庆、代奇、张海川、张臣、郭东河、解俊杰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组织特征看,上诉人蹇骞以夜未央为组织依托,以夜未央经营活动的人事管理层为组织阶层,上诉人朱卿、闫洪双、李殿萍追随蹇骞,并多次参与蹇骞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中起骨干作用;上诉人朱鹏、李聪、幺鸿胜、徐洁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上诉刘君、訾家伟、徐士博、原审被告人高建飞、张海川、任宇、刘佳庆、代奇为其他参加者,组织人员人数众多,形成了较稳定的组织。从经济特征看,上诉人蹇骞组织、领导其成员实施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插手民间纠纷、收取出租车“点费”、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笑气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活动及经营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奖金、豢养人员,用于支付围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支付违法犯罪活动的善后处理等费用。从行为特征看,该组织在蹇骞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危害性特征看,本案中多名出租车司机被以暴力、软暴力相威胁,被强迫收取“点费”不敢举报;被害人姜某1等多人在遭受殴打致伤后因畏惧该组织势力而选择和解;同时该组织通过拉拢、收买李某2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使该组织违法犯罪不受追究。该组织在当地同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称霸一方并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本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上,以蹇骞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及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要求,故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蹇骞及其辩护人所提蹇骞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吴某2、周某2等多名证人证言结合朱卿、郭东河、闫洪双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夜未央利用赌博机器设赌的事实,故对上诉人蹇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徐洁所提其没有购买机器,其把赌场的盈利都交给蹇骞及辩护人所提徐洁构成开设赌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安某1、李某1某、赵某4的证言结合张臣、刘君、訾家伟、幺鸿胜的供述能够证实上诉人徐洁经营赌场并管理赌博机器的事实,故对上诉人徐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君的辩护人所提刘君参与开设赌场时间较短,不能认定涉案款项均与刘君有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洁、訾家伟及上诉人刘君的供述能够证实上诉人刘君到夜未央上班开始即参与该赌场的相关违法活动,原审法院依据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并结合各上诉人的参与情况认定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刘君的辩护人所提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訾家伟所提其不知道夜未央有赌博机器,其仅帮助收钱及维持秩序的上诉理由,经查,蹇骞、徐洁、张臣等人的供述均证实訾家伟参与该赌场相关违法活动的事实,且訾家伟在公安机关亦供述参与该犯罪的事实,现其推翻原有供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非法经营罪。关于蹇骞及其辩护人所提蹇骞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现有证据证实,夜未央并没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品名一氧化二氮)的相关许可,蹇骞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提出并让他人联系购买并经营该危险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对上诉人蹇骞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朱卿、闫洪双及其辩护人所提朱卿、闫洪双涉案数额少,参与次数少、其二人没有获利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朱卿、闫洪双为给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蹇骞个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夜未央介绍笑气供应商,并负责、协调等工作,原审法院依据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并结合二上诉人的参与情况认定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已对上诉人朱卿、闫洪双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诉人朱卿、闫洪双及辩护人所提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殿萍及其辩护人所提对李殿萍经手的款项比判决书认定的少、李殿萍给蹇骞所转的款项中有偿还他人借款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蹇骞、朱卿、高建飞、解俊杰等人的供述结合李殿萍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能够证实李殿萍负责收取、管理“笑气”款项的事实,且有审计部门对该起犯罪所做的审计报告予以佐证,现上诉人李殿萍提出部分钱款系偿还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幺鸿胜所提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寻衅滋事罪。(1)上诉人蹇骞、朱卿及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所提蹇骞、朱卿没有安排他人到夜未央喷辣椒水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代奇、徐士博的供述与上诉人朱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蹇骞、朱卿指使代奇、徐士博到竞争对手处喷辣椒水,打压竞争对手的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蹇骞及其辩护人所提蹇骞安排人员到万某系合法维权,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唐某、史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上诉人蹇骞与万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生效判决书中亦未涉及租金问题,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幺鸿胜及訾家伟所提没有参与万某寻衅滋事案件的上诉理由,经查,朱鹏、任宇、刘佳庆等人的供述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幺鸿胜、訾家伟实施该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蹇骞所提“点费”系出租车司机自愿缴纳及辩护人所提收取“点费”并非扰乱公共秩序,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实“点费”的缴纳并非出于自愿,且时间较长,已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殿萍的辩护人所提其未对“点费”进行策划、管理,其经手的钱款比判决书认定的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各同案犯的供述能够证实,李殿萍作为办公室主任,直接负责“点费”的管理工作,为该组织的运行提供经济支撑;原审法院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同案犯供述、相关转账记录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朱卿的辩护人所提朱卿仅收到一部分“点费”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朱卿作为保安经理,在蹇骞的领导和管理下,长期负责“点费”的收取工作,应对该起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幺鸿胜及朱鹏所提没有收取“点费”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王某1某及被害人出租车司机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幺鸿胜参与收取“点费”的事实;朱卿、任宇及李殿萍的供述能够证实任宇等人将收取的钱款交给朱卿、朱鹏,再由二人统一交给李殿萍的事实;上诉人所提此点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上诉人蹇骞所提殴打陈某2与其无关及其辩护人所提勒索吸毒人员系个人行为,与蹇骞无关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关于上诉人朱卿及其辩护人所提朱卿没有殴打陈某2,陈某2陈述不具有真实性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及上诉人李聪所提陈某2与张海川等人发生冲突,陈某2持刀扎伤保安在先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结合李殿萍、闫洪双、张海川等人的供述能够证实,张海川、李聪、朱卿等人根据蹇骞授意,勒索吸毒人员陈某2钱款,后陈某2被张海川、李聪、朱卿等人殴打,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故对相关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蹇骞及其辩护人所提已经和姜某1调解完毕,不应再次判决,闫洪双故意伤害犯罪与蹇骞无关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性质并考虑双方的调解情况,对上诉人骞蹇认定故意伤害犯罪并无不当;闫洪双作为夜未央的负责人,利用组织势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组织卖淫罪。上诉人蹇骞及其辩护人提出蹇骞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海天宾馆企业档案、行政处罚卷宗结合证人祖某、周某2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上诉人蹇骞在其经营的海天宾馆内组织他人卖淫的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相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有相应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所判刑罚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对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边 锋
审判员 袁俊峰
审判员 于晓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丰
书记员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