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29: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网络就是诈骗,实践中,受害人很难知道诈骗的具体细节,我们只能通过相关的司法文书查明的案件事实来了解相关细节。本文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来详细了解一下网络赌博诈骗的全部过程,同时,受害者也可以通过以上事实从而更好的来维权。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阮坤洪、庄婷婷、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余蕉犯诈骗罪,一审被告人王楠、袁勇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黑0691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一审被告人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阮坤洪、庄婷婷、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王楠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阮坤洪、庄婷婷、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王楠、一审被告人余蕉、袁勇艺及辩护人何晓飞、霍原、孙碧泉、李跃明、安某赵天宇、梁宝平、李铁军、汪威威、张勤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
(一)诈骗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曾玉洪、麻广强以厦门市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掩护,成立了一个架构较为严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缅甸建立窝点,组织诈骗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骗取钱款后组织专人将赃款转移、提现。被告人曾玉洪、麻广强系该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指挥实施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黄建锋系该犯罪集团财务负责人,负责赃款转移、提现、分配等工作;被告人庄婷婷系该犯罪集团财务人员,负责接收、核对境外实施诈骗人员的“业绩单”等数据,找曾玉洪、麻广强审批后,交由黄建锋据此进行赃款分配;被告人阮坤洪于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期间担任该犯罪集团境外负责人,负责境外人员管理及诈骗所得、境外开销统计等工作;被告人陈绍植、郑超、余蕉、陈绍霖、杨承铖系该犯罪集团在境外的诈骗人员,具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犯罪集团先后组织阮坤洪、陈绍植、郑超、余蕉、陈绍霖、杨承铖及谈宇峰、肖某1、何某、田金豆(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在境外缅甸果敢地区,通过微信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虚构自己身份获取对方好感,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网站进行所谓的“博彩”。
具体实施诈骗人员先引诱被害人投注少量资金并使其中奖、提现,后不断引诱被害人增加投注资金,待被害人投注较大资金时,通过赌博网站后台控制不予提现,以骗取钱款。诈骗所得赃款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一级卡(即被害人将钱款存入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后,后台将一级卡内赃款转移至该犯罪集团控制的二级卡(即对公账户),再由专人将二级卡内赃款转移至该犯罪集团控制的三级卡(即国内的人用于取钱的卡)内,后由被告人黄建锋及该犯罪集团雇佣的人员负责提现,再进行利润分配。2018年12月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对王某1、王某2、袁某等9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已核实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297934.88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1.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楠明知被告人曾玉洪等人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仍帮助该犯罪集团将赃款提现,在扣除好处费后,将赃款交给被告人黄建锋。已核实王楠帮助该犯罪集团提现赃款共计37870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袁勇艺明知被告人曾玉洪等人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仍帮助该犯罪集团将赃款提现,在扣除好处费后,将赃款交给黄建锋。已核实袁勇艺帮助该犯罪集团提现赃款共计48600元。
被告人王楠、袁勇艺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阮坤洪、庄婷婷、陈绍植、郑超、余蕉、陈绍霖、杨承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骗取钱款后组织专人将赃款转移、提现,其中被告人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庄婷婷、阮坤洪、陈绍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超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形,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余蕉、陈绍霖、杨承铖诈骗数额巨大,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楠、袁勇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赃款,其中王楠属于情节严重,以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相关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1、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的证言:我是厦门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员,实际老板是麻广强、曾玉洪。公司业务分两部分,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缅甸,缅甸的负责人是“财哥”、阮坤洪、肖某1。公司员工黄建锋负责管理公司里的钱,庄婷婷负责公司的财务。缅甸还有黎某、陈某、翁某,他们负责找客户和看后台。公司主要业务是公司的人在缅甸通过找客户骗钱,先是找到客户后按照“话术”和剧本和客户谈感情,拉近关系获得信任之后,让客户投钱进入公司的博彩网站,前期先让客户挣一些小钱,利用客户的贪心不断向博彩网站里投钱,然后挣客户的钱。黄建锋的主要工作就像是公司的管家,麻广强和曾玉洪直接安排他管钱和公司里的杂事,境外诈骗人员的业绩是“财哥”和阮坤洪在缅甸婷婷,庄婷婷算工资,算出工资后,黄建锋负责给员工发工资。
(2)证人苏某的证言:我是厦门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没什么业务,也没有几个人,我听黄建锋说公司在云南边境有业务,从中国出去不用办护照,给人家钱就能出境,黄建锋没说那边干什么业务。我和庄婷婷、许某聊天谈到公司境外业务,猜测公司在境外业务不是什么正当业务,应该是博彩赌博。我和许某不参与境外业务,庄婷婷负责公司境外人员的工资核算,然后报麻广强确认,确认后再由黄建锋负责给境外人员发放。缅甸那边赚钱从来不进入公司账户。黄建锋给公司员工发工资都是直接转账,给境外员工发工资都是拿现金去银行给员工银行卡存工资。
(3)证人曾某的证言:2019年5月,我到厦门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做门卫,公司的老板是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是公司的出纳,庄婷婷是公司的会计,黎某、肖某2、财哥是负责境外网上博彩人员,我不知道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赚钱,黄建锋曾经向我借了三张银行卡帮助取缅甸博彩往回打的钱。
2、被告人的供述
(1)上诉人曾玉洪的供述:2018年,我和麻广强合伙注册了厦门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具体业务是推广网络游戏,运营时员工多的时候有二十多人,现在就只有我和麻广强,还有黄建锋、庄婷婷、苏某、许某、陈绍植、曾某。我和麻广强是老板,但是我不懂网络游戏,大多时间公司都是麻广强管理,黄建锋是游戏代练,许某是负责招收员工,苏某是会计,她修产假后庄婷婷是会计,陈绍植负责网络直播,曾某是我姐夫,他在公司住,给公司看屋。
(2)上诉人麻广强的供述:我和曾玉洪组织团队实施“杀猪盘”网络诈骗,也叫“博彩业务”,从2018年12月份开始做的。我和曾玉洪前期共投入100000元左右。阮坤洪是我的大学同学,我找他做博彩,2019年3月份到缅甸,财哥是2019年6、7月份去的缅甸,是曾玉洪派去的人。我负责在缅甸联系住的地方和当地势力沟通,以及每月审核诈骗团伙成员的工资表。阮坤洪在境外有事会跟我说,比如房租、人员变动情况等。财哥直接跟曾玉洪汇报。“阿某、肖某2”负责后台开奖结果,另有四个业务组,主要发展客户做博彩业务。黄建锋负责转移钱,方式就是境外将钱打到几张卡内,黄建锋联系专门取钱的人去取,之后再拿回公司,一般是拿现金回来,有时也通过ATM汇款。黄建锋一般是将钱打到我中国工商银行和平安银行卡上,这些钱基本上都被我赌博输了。我和曾玉洪,除去工资及其他费用后收益我俩五五分成。境外业务组组长负责统计各组成员诈骗业绩,将统计情况上报给财哥或阮坤洪,然后财哥或是阮坤洪把每个人的诈骗业绩报给庄婷婷。庄婷婷根据业绩情况计算每个人的工资,制作工资表,交给我审核并由我签字,我会把工资表交给曾玉洪看或是跟他汇报工资情况。我不在的时候工资表由曾玉洪直接审核。境外团队位置在缅甸团商宾馆。博彩业务都是有固定的剧本,一般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用虚假身份冒充年轻女性取得对方男性好友的好感,引诱对方到博彩网站注册并充值,告诉他们知道这个博彩开奖的内幕消息,或者说自己有朋友是技术人员能破解网站漏洞,充值后业务员一般先让他少赢几次钱,而后以继续充值才能提现的方式骗取钱财。
(3)上诉人黄建锋的供述: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境外的诈骗基地通过网络诈骗,再将诈骗资金转回国内进行利益分配。我从2019年元月份开始负责给该公司接收境外诈骗款,主要是曾玉洪让我联系秘聊名叫“小石头”“静静”(王楠),他俩取出现金再交给我。麻广强和曾玉洪对公司的境内外事务都管,麻广强管公司境外事务多一些,曾玉洪管国内公司事务多一些,麻广强和曾玉洪都是公司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境外公司的业务管理是阮坤洪和“财哥”,庄婷婷协助我给境内外团伙诈骗人员做工资表及算境外诈骗人员的提成款。我听曾玉洪和麻广强两个老板指挥,“财哥”和阮坤洪通知我取款以及境外诈骗人员的工资发放和产生的费用,我做完工资表和提成的总金额都会汇报给曾玉洪和麻广强,有时开工资和提成钱不够的情况下都是曾玉洪拿。境内在该公司的诈骗团伙成员有我、麻广强、曾玉洪、庄婷婷,境外的有“财哥”、阮坤洪。曾某给我提供过两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公司境外诈骗款使用。
(4)上诉人阮坤洪的供述:2019年2月份,麻广强让我到境外(缅甸地区)做“博彩”生意,说要想多挣钱就让我多找几个人过去。2019年2月16日,我带着几个人到了缅甸果敢老街,麻广强让我在这里管理境外的人员,我负责境外话务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同时,我还是一个话务组的组长。诈骗团伙的股东是麻广强、曾玉洪,我认为总负责人是曾玉洪,很多事情麻广强不敢自己做主,得和曾玉洪商量。我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汇报诈骗人员的业绩、境外的花销及诈骗钱款存入国内取钱卡的入账情况,我的微信传给国内的公司财务庄婷婷,庄婷婷再将这些表报给麻广强、曾玉洪审核,审核后,麻广强、曾玉洪再安排黄建锋给我们打钱,我收到钱后用于日常的开销,黄建锋还负责按照表格给境外诈骗人员发工资和返提成款。我们的诈骗手法是用微信搜索加对方好友,大多是冒充年轻女性取得对方男性好友的好感,引诱对方玩博彩游戏,让对方注册网站后往里面充值,借口知道内幕消息,肯定能赢,或者说有朋友是技术人员能破解这款游戏的漏洞,动员对方充值。先让对方少赢点钱,投入多的钱款时后台控制不让对方提出钱。诈骗得来的受害人充值的钱,我们给受害人一个账户我们称为“一级账户”,有赵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刘某3中国农业银行卡、谭某2中国建设银行卡、王某3中国工商银行卡等,后台就会把钱转到二级账户内,二级账户我们设置的都是对公账户,比如有青岛广亚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芢快商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千巧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狼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再由二级账户对公账户转到多个个人账户我们称为三级卡,之后由境内人员负责提取现金。我从2019年2月参与诈骗团伙,诈骗的钱数大约有一千多万元。我一共获利70余万元,这些钱打到我老婆左兰琴的卡上了。
(5)上诉人庄婷婷的供述:2018年11月份,麻广强让我去他成立的聚玩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负责财务工作。该公司老板是麻广强和曾玉洪,黄建锋负责管钱。公司业务分两大块,一块是国内公司业务,一块是国外缅甸业务。我和苏某、许某聊天时都认为公司在境外缅甸干的业务不是正当业务,猜测是以博彩方式骗人,因为当时境外缅甸业务负责人阮坤洪负责给公司发缅甸那边发生费用的文档,我看账目费用中包含房租、水电费、生活费、聚餐费、大量购买手机卡费、微信号费,所以感觉他们是在做违法的事情。缅甸业务总负责人是阮坤洪,下设四个工作组。我主要负责通过微信接收阮坤洪在境外发回来的表格,然后将这些表格从我的电脑打印出来,给国内的麻广强和曾玉洪进行审核,如果没问题后,他俩会安排黄建锋按照表格金额给境外人员打款。
(6)上诉人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王楠、一审被告人余蕉、袁勇艺的供述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三、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阮坤洪、庄婷婷、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一审被告人余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参与该犯罪集团操控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骗取钱款后组织专人将赃款转移、提现,其中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庄婷婷、阮坤洪、陈绍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超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形,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余蕉、陈绍霖、杨承铖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王楠、一审被告人袁勇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王楠属于情节严重。曾玉洪、麻广强、黄建锋、阮坤洪、庄婷婷、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余蕉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曾玉洪、麻广强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黄某3、阮坤洪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庄婷婷、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余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阮坤洪、陈绍植、郑超、余蕉、陈绍霖、杨承铖、王楠、袁勇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杨承铖、陈绍植、陈绍霖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上诉人阮坤洪、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王楠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对六人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六名上诉人在本案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又以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推翻原认罪认罚的内容,对上述六名上诉人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六人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基于阮坤洪、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王楠自愿认罪认罚、认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六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六人以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已丧失,故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上诉人阮坤洪、陈绍植、郑超、陈绍霖、杨承铖、王楠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四、律师的法律分析
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赌博的诈骗团伙是有分工的,国内和国外都有自己的团队。也就是说,相关的诈骗分子有的是国外,但幕后老板还是在国内,其资金流向大概也就是三级卡,钱都没有到境外,还是在国内,在三级卡的时候就取现了。所以实践中,碰到很多当事人,都觉得卡是买来的,钱都流向境外了,没法儿维权了。这肯定是不正确的。
通过这个法院的判例我们可以知道,骗子的幕后老板还是在境内,钱也没流向境外,还在境内,只要相关款项还在境内,维权就有希望。找到骗子唯一的办法就是资金流向,没其他办法。但相关资金流向,普通老百姓还难查到,这就是最大的麻烦。受害者能够找到的,就是一级卡主,只能要求其一级卡主承担责任,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