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4:32:0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小伙伴问到这样的问题:2021年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尚未盈利,但平时律师事务所每月有给合伙人发工资,那么给合伙人的工资收入,在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律师事务所发给合伙人的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发放给合伙人,都属于经营所得。
从会计利润的角度,合伙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律师事务所要给合伙律师发工资。
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角度,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属于应纳所得额的一部分。
举例:A律师事务所2021年设立,一共有四位出资的合伙律师,每人占合伙份额25%,1-9月营业收入100万元,1-9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合伙人工资及附加在内的成本费用110万元,其中成本费用中各位合伙人的工资及附加各为:8万元,合伙人工资及附加合计32万元。假设每位合伙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各合计1.8万元。
那么计算合伙人第三季度的经营所得时,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100-110=-10万元
各位合伙人的经营所得=-10*25%+8=5.5万元
各位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5.5-4.5(费用减除0.5*9)-1.8(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0.8万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第三季度各位合伙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A律师事务所1-12月各合伙人的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负数(即亏损),第二年合伙人可以弥补亏损,直到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时)为止。
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Lin 编辑于2021年10月10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