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6:38:16来源:法律常识
公众十分关注的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一案,因其辩护权问题,在提起上诉后又起波澜。
一审辩护律师在会见劳荣枝后,尊重其意愿,已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并递交了劳荣枝要求二审法院继续通知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书面申请。
此时,劳荣枝的亲属已委托律师二名,为其二审辩护。但据委托律师李逊称,其要求会见时,一审承办法官表示可以接受会见手续,并指示交诉讼服务大厅,提供相应案号,但未予安排会见,“法官表示,至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将会提审劳荣枝,由她本人确定辩护律师。”到今天为止,亲属委托的律师未能会见到劳荣枝。
现在问题来了,劳荣枝要求二审继续接受法律援助,亲属却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呢?
本律师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修改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已有规定。其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据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同时收到劳荣枝要求二审继续接受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以及劳荣枝亲属委托律师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有可能会直接认定,上诉人劳荣枝的意愿是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其意愿应当得到人民法院尊重,而直接发函至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为其二审辩护。或者,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及时提审劳荣枝,告知劳荣枝,其亲属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征询劳荣枝是否还坚持要求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并据此最终确认劳荣枝的真实意愿,由劳荣枝本人确定二审辩护律师人选。
委托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其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延伸,最后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可。正因为这样,所以在存在冲突时,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