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8:04:16来源:法律常识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若是摊上个不好的邻居,恐怕心也会堵得慌,虽然古代有着“再让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谦让美德,但是放在现代社会真正能够做到如此谦让的恐怕还真的不多,最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的典型案件,下面咱们就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小王跟张大爷是某村庄的邻居,张大爷身体不是很好,经常咳嗽咯血,小王作为村里少有的有见识的人,在家里的帮助下建了一个农家乐,生意非常的火爆,然而火爆生意的背后浓烈的烟雾经常飘到张大爷家中,导致张大爷咳嗽加剧。张大爷多次上门找小王沟通,希望他能减少油烟的排放,均遭到了拒绝。在村委会主任的调解下,小王答应搭建围墙来阻挡油烟,这无疑让小王心里窝火,于是在搭建围墙时小王告诉施工队将围墙加高到6米。不仅将油烟进行了阻挡同时也将张大爷房屋的采光完全挡住了。张大爷发现后找小王进行协商,要求小王拆除加高的围墙,但是遭到了小王的拒绝,无奈之下,张大爷只能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王拆除墙体超高的部分。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问题,小王通过私自增加围墙的高度来对张大爷进行报复,故意修高围墙是一种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有违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及公序良俗,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院应当判决小王拆除超高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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