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8:05:22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业子 槐城律师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场性骚扰事件进入大众视野。
2021年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下了明确定义,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性的骚扰。
同时,该条款还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性骚扰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性骚扰,上述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那么,从实践的角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职场性骚扰呢?
1
公司开除职场性骚扰员工遭起诉
教科书式应对赢官司
目前常见的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诉讼案件,主要是用人单位因职场性骚扰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后,被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在这种诉讼中,用人单位可能因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没有充足的证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等种种原因而败诉。下面这个公司堪称教科书式的应对,可以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晨英公司的员工方某根因多次性骚扰女员工,被女员工通过电话投诉至公司。晨英公司经过细致调查后,以方某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方某根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补偿款,由此产生争议。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两级诉讼,在劳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晨英公司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在二审程序中成功翻案。那么晨英公司做了什么呢?
1、晨英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职场性骚扰等违反公司职业安全的行为可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方某根在阅读确认书上签字。
2、晨英公司设置了一个道德热线电话,通过该电话,晨英公司接到了受骚扰的女员工的匿名举报,由此开始进行调查。
3、晨英公司接到举报电话后,在律师的陪同下进行了厂内摸查,就“您有被方某根骚扰过吗”这一问题询问了与方某根有工作接触的女员工,取得了12位女员工的证词,并制作了《员工调查访谈》。在这一过程中,晨英公司表现出了优秀的保密意识。晨英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逐一让与方某根有工作接触的12位女员工接受访谈,被访谈女员工事前并不知道被访谈的内容,也不知道其他被访谈的女员工身份,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女员工证词的真实性。晨英公司对女员工的信息进行了保密,尽力保护女员工不受方某根的报复。
4、晨英公司在厂内外设置视频监控,拍下了方某根堵截威胁疑似举报的女员工的视频,侧面证明该名女员工投诉被性骚扰的内容可信度较高。
5、在女员工遭受方某根的堵截和威胁后,晨英公司及时向当地妇联举报,妇联将方某根的性骚扰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并向晨英公司出具《来访回执》,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6、晨英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了接受投诉、进行调查、提请工会提出意见等程序,因此晨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2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及律师实务经验,槐城律师从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方面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职场性骚扰提出建议,供大家参考:
1、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发生职场性骚扰等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应经过民主决议,并由每一位员工签字确认。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法律和道德教育,定期举办讲座,对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宣讲,让法治与道德的观念在每个员工内心扎根。
3、建议用人单位设置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接受对于职场性骚扰的投诉举报。
4、建议用人单位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内外的视频监控。注意在设置视频监控的时候,要避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5、建议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场性骚扰的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调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性,一来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二来便于收集证据,三来一旦举报的事项是虚假的,可以防止被举报员工名誉权受损。
6、建议用人单位在必要情况下,积极寻求妇联、公安机关等外部力量的帮助,有助于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导致赔偿。
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未来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遭受性骚扰的员工因单位未能合理预防、处置性骚扰行为而请求赔偿的风险,因未能合理预防、处置性骚扰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性骚扰而被开除的员工提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诉、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之诉的风险等等。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重视职场性骚扰行为,合法合理积极进行打击,以降低单位各项风险。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案例来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晨英公司与方某根劳动争议一案(2019)粤06民终8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