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13:33来源:法律常识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生活中常常出现探望权纠纷,不解决探望权纠纷就没办法正常行使探望权,那么,探望权纠纷一般是怎么解决?是否有具体依据?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解决探望权纠纷案执行难
程隆银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程隆银律师补充:
现实生活中发生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对方行使法定探视权时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得通过以下途径受到法律保障:
(一)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三)如果不让探望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因为不让探望一方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这样一来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
(四)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
程隆银律师结语: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