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38:59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蓝秦律师接受黑龙江孙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温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孙某诉称,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自有土地4.7公顷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除合同第四项以外均实际履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2014年大豆差价补贴款人民币3200.00元(合同第四项有明确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黄豆差价款3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详情如下,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自有土地4.7公顷土地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每公顷土地承包费3500.00元,并约定当年承包种植土地的大豆补贴款归承包方原告所有。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承包费用并实际耕种了被告温立平4.7公顷土地。合同履行完毕后,此4.7公顷2014年政府发放的大豆补贴差价款被被告温某某领取,并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温某某应当按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返还相等于2014年4.7公顷土地大豆种植补贴差价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卷证实,故被告温某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3200.00元给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