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不签合同,服务费可以不签合同吗

时间:2022-12-03 09:50:18来源:法律常识

背景介绍

按照生活常理及商业惯例来说,一般标的额较大的合作项目,合作公司就合作事宜洽谈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后,由提供服务的一方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获得相应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并未就涉案项目签订过书面的合作协议,而且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拖欠费用的依据是原告负责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往来邮件及微信等内容,该案外人陈某某曾经在其他项目中作为被告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合同,而现有证据无法说明案外人陈某某在本案争议项目中取得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授权,同时原告依据案外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各项费用支出凭证以此说明其为被告实际提供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0余万元的服务费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以下是我们代理的胜诉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原告北京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与某石油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服务合同》,此后,被告委托原告在项目现场负责项目运营的管理工作,根据双方的核对,被告应当给原告结算的2018年未结算的服务费是159000元,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终止合作,原告停止为被告提供项目运营管理工作。2020年4月12日,原告给被告发送邮件,告知其2019年发生的未结算的费用是233446元。上述费用虽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基于被告的委托,在某项目中为被告提供运营管理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行为,违反约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未结算的服务费159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5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发生的未结算的费用是233446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

1、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事实严重不符,理由有三点:被告从未委托原告负责某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原告提交的书面协议未有被告公司盖章足以说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在双方之间尚未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主张其为被告提供了运营管理工作,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双方之间确实洽谈过,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涉案项目一直是被告自行管理。

2、原告主张的应付金额缺乏根据,理由有三点: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已实际提供了相应服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缺乏根据。而且原告主张的费用和相应的服务期限也是矛盾的。另外,原告主张的金额缺乏相应的依据和标准,且无法说明实际发生过以及诉求金额是合法合理的。

3、原告主张的利息缺乏根据,理由有两点:双方之间没有合同,被告无履约的协议内容,自然不存在违约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缺乏根据。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实际提供了服务,也就没有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之间曾签订某项目技术服务合同。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之间曾签订某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诉讼中,原告称基于前述两份其与被告的既往签订的合同情况,其与被告在上述两份合同履行完后仍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但其主张的款项并非基于上述合同,系上述合同之后一直到2019年发生的费用。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不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亦未签署过合同,原告在上述期间没有为被告提供过服务。原告称其与陈某某沟通过项目合作事宜及合同款项事宜,被告称未对陈某某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过授权,现在也不同意对陈某某的行为进行追认。以上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四、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王律师点评案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应向其支付合同款项,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现原告虽提供了其与被告曾经合作过程中签署的协议,但原告自认其主张的本案合同权利并非基于举证的合同,因被告不认可双方另行签署过合同及进行过合作,也不同意对原告所称的陈某某的行为进行追认,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陈某某经过被告授权,故法院未支持原告依据双方曾经的合作关系推定双方现在存在的合同关系。鉴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8年及2019年的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辩论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代理的被告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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