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0:10:52来源:法律常识
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回答一个最近有人咨询我的问题——“强奸罪批捕了还能判无罪吗”,答案是:当然可以。这是最近的一份强奸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有意委托我们申请国家赔偿。
毫不夸张地说,十件强奸案里,可能八件都有酒的一席之地。那么,是否就理所当然地推断“被害人喝了酒→利用其神智不清醒,失去反抗能力→强奸”。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准确地认识到,“醉酒”只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环境的特定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综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刘某东强奸不起诉案
虽然刘某东与女方在聚餐时都喝了酒,但公寓楼的监控录像显示,女方主动挽起刘某东的胳膊,主动按下楼层,主动开门请其进入。一位路过走廊的居民表示:“两人看上去都很高兴。两人看起来都没有喝醉,女方路过的时候面露微笑。”上述证据均证实了女方全程仪态自若,走路稳健,并未因醉酒失去正常的辨识、判断与反抗能力。
韦某某强奸不起诉案
不起诉理由:虽然张某某陈述因喝酒后头晕无力反抗,但根据本案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张某某无明显醉酒状态,且其血样中未检出乙醇。鉴于被害人张某某深夜为订包厢,独自到达被害人房间,两人发生性关系时,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没有明显的暴力或者言语威胁,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虽然在“胡某宏良强奸案”一案中,通海县人民法院认为,(1)强奸罪的认定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只要明知妇女不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2)被害人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犯,当时其处于孤立无援、不易摆脱的境地,因恐惧、胆怯的心理不敢强烈反抗也在情理之中。
但咱们每个人可以身临其境地设想,如果面临强奸行为的人是你,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我认为,绝大多数的人的选择是反抗、高声呼救、夺门而逃。所以笔者认为,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充分重视有限的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1、并非出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被害人全程未呼叫,不符合常情常理
例如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大学生强奸案,二人虽然是在男方的家中发生关系,但隔壁房间的男方父母、妹妹全程没有听到动静和声响,不符合被害人面临强奸时所作出的正常反应。
2、被害人不仅未呼救,事后有机会报警仍未及时报警
殷某、何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理由:第一,被害人殷某出租屋隔音效果差,人员流动性较大,殷某面临人身威胁时完全可以大声呼救,而殷某并无呼救行为。第二,发生完性关系后,在外卖人员上门送货,以及后续二人一起乘坐滴滴车前往医院的过程中,殷某均有呼救或者报警的机会,但其并未及时报警。
3、事后不仅催促被告人返回,且与其他人聊天时也未见异常
李某强奸二审刑事案
无罪理由:案发后,李某离开旅社,林某继续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某返回,还多次发信息联系催促李某回旅社(内容有:“你等下回来,没有房卡你怎么来”、“等下你回来我怕你联系不到我”)。期间,林某还与另1名男子通过“陌陌”聊天,在聊天内容中并没有流露出任何异常情绪,也没有出现向他人求助等举动。此外,“悦豪租房”的经营人徐某证实林某于凌晨3时独自退房离开旅社,当时也没有发现其有异常情况。
罗某强奸刑事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曹某霞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在2018年8月10日侦察机关对被害人曹某霞的问话中,前后两次反复询问罗某与其发生关系时有没有威胁、殴打行为,曹某霞均回答没有威胁、殴打行为,对此,本院也进行了核实。当天上午,罗某向曹某霞表示过要到她宿舍去玩,去的时候又给曹某霞打电话进行了联系,问了曹某霞所住楼层,同时系曹某霞自愿为其开门,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曹某霞卧室床上,且双方在性交过程中多次变换性交姿势,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构成强奸罪。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某些特定姿势可能会使被告人很难实施、完成强奸行为,例如女上位、后进式。很多律师可能会忽略掉这个细节。
李某强奸二审刑事案
无罪理由:被害人是因事后发现李某将其“陌陌”和手机号码“拉黑”,觉得李某的人品不好,认为被李某欺骗了,想将李某送入监狱,后向亲属诉说被“强奸”的经过,才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9号]
无罪理由:1、从报案时间来看,郭某某不是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后报案,而是在梁某已经回到黑龙江并将郭某某微信拉黑,不联系郭某某后,郭某某才报案称被梁某强奸。2、从报案内容上看,郭某某及其母亲之前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梁某发不雅照片、梁某找她要钱、梁某殴打她,直到最后报案内容才改称被梁某强奸。3、从案发经过看,郭某某称其是因为母亲发现了一件撕破的衣服,之后逼问并打了其,其才说了被强奸之事。
现实中,事发后被害人深夜或者凌晨报警并不少见。所以,是否及时报警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笔者认为,强奸案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很多被害人是因为不光彩、害怕指责等情形拖延报案,也有部分被害人是因为出轨被发现、事后反悔、被父母发现丢面子,而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所以,我们应重点审查其延迟报案的主观动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一些案件中,报警人并非被害人本人。例如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大学生强奸案,报案人是女方的恋人。最初报案的理由也并未强奸,而是非法拘禁。当公安赶到现场时,女方第一反应也相对平和,并没有看到救星般扑上去求助。我认为,这个自然流露出的反应,正是指向男方无罪的重要证据。
但如果是被害人由于出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下,第三人报警也无法阻却犯罪成立。
黄某强奸罪二审刑事案
在案发时,被害人身体被压制,与黄某单独在密闭的房间内,不敢激烈反抗,因内心恐惧,没有直接向室友呼救,合乎情理,并不能证明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发后被害人立即通过微信向室友求助,室友也证实看到被害人在房间哭泣说被强奸,可印证被害人因被强奸而心理上出现的恐惧和无助,后在室友帮助下报警。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个强制猥亵案,其中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就是一份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初次报案时,执法记录仪证实,未成年的被害人的情绪非常激动,坐在板凳上后仍然瑟瑟发抖,如临大敌,一边哭一边模拟被告人从侧面搂抱的动作。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中的被害人抱有不良的报案动机,在陈述时可能会夸大、甚至虚假编造,若无条件一边倒地相信女方陈述,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能滋生全社会的错误价值观。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应该查看被害人接受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审查陈述的全过程是否自然连贯;是否在关键问题上前后反复。
此处笔者不得不提“房洪彪案”。
2010年,房洪彪因强奸未满14岁的亲生女儿阿欣,被判11年。后来“房洪彪强奸案”还成为中国司法案例网教案,还入选了最高院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一书中。但十年后,青岛中院改判房洪彪无罪。翻案的关键,是女儿阿欣的一封长信,信的内容说她曾被母亲殴打,逼迫她诬陷父亲。她当时年幼,害怕被丢弃,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这些年来,阿欣一直活在自责之中。于是亲笔写下这封长信,希望恢复父亲名誉,改判他无罪。
1、被告人的供述更为清晰、连贯,可信度更高
殷某、何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理由:第一,从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被害人殷某的陈述对比来看,何某对于在客厅与殷某发生争执、后续二人发生性关系、手机叫外卖、陪同殷某去医院等具体时间节点、事情发展过程有较为清晰、连贯的供述,而殷某的陈述称当天中午何某在客厅对其实施殴打,然后直接将其带至卧室强行发生性关系,其对案发过程的陈述内容模糊不清,且与手机视频创建时间等在案证据所反映的时间节点矛盾。
2、被害人陈述矛盾重重,真实性存疑
在“邓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易某的脸部在案发过程中被撞伤。但对于如何受伤的,易某在不同场合有四种不同的说法。在报案材料里说是邓某将其头部撞向厕所铁门所致,对同事说是自己去厕所时不小心撞在铁门上划伤的,后又说是邓在关铁门时刚好打在她脸部而弄伤的,对另一同事则称是邓某用力推厕所门撞向蹲在厕所门口的她而弄伤的。这使得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案件定性向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强奸案中,很少有身临其境的证人。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证言实际上都属于“转述证言”,都是听被害人转述来的,并非亲眼目睹现场所得出的直观感受。根据刑诉法规定,该类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但该类证据的效力较低。
苟某某强奸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理由:苟某某强奸周某甲的证言来源于周某甲,案发时证人刘某某并不在现场,其未直接感知案件事实,而是听周某甲说的。因证言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被歪曲,且不应当以来源于周某甲的证言印证被害人周某甲陈述,故刘某某的苟某某强奸周某甲的证言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予采用。本案间接证据亦不充分,与其它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王某强奸再审刑事判决书
无罪理由:证人樊某的证言虽证明听被害人田某说其被王某强奸,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中关于强奸行为发生的内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后向其转述的,樊某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田某被强奸的过程。
作者: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