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0:11:18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用于购置结婚所需的家具、家电及生活物品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
原告:刘某1(男方)
被告:刘某2(女方)
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原、被告原定于2015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4月至××××年××月之间,原告之母先后四次通过银行存款形式向被告账户存款40762元、3200元、6000元、9999元,共计59961元。××××年××月被告提出要延期举行婚礼,后被告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双方未登记结婚。原、被告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物品均存放于双方共同出资所购置的婚房内,房屋坐落地点为天津市河东区。
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通过与原告协商,将房屋出售,一并解决房屋及家具、家电等物品的分割问题,经调解,未果。
1.原告认为:
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婚礼前七天,被告提出反悔,至今已有九个月之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礼金,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礼金59961元。
2.被告认为:
原、被告是同学,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之母给原、被告结婚费用用于购买新房用品及结婚用品,分四次给被告银行卡存款,分别为40762元、6000元、3200元、9999元,共计59961元,此后,原、被告多次到商场购买以下物品,家具五件套组合、老板抽烟机一套、电视机、空调、冰箱、迷你音响、欧普灯具、沙发、餐桌等,共花费53313.8元,其中有票据的物品计51785.8元,没有票据的物品计1528元。原告母亲给被告银行卡里存的59961元,偿还以前被告垫付款762元,花费了53313.8元,剩余5885.2元。
被告认为,原、被告系小学同学,2013年开始恋爱,可以抛弃陋习,并无礼金之说,不仅如此,购买婚房,被告还出了150000元,用被告的公积金贷了170000元,原告家只出了280000元,原告母亲给被告存款有零有整,用于购置婚房用品,所购物品存放于婚房之中。现尚未对共有房屋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诉请款项是否为彩礼?被告是否应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诉请款项,系原告为与被告结婚所支出的费用,虽被告否认款项为彩礼,但从钱款的用途可见,用于购置结婚所需的家具、家电及生活物品,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因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导致双方无法登记结婚,故原告给付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其使用此款项购置的家具、家电及生活物品均归被告所有。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刘某2返还原告刘某1彩礼5996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