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0:34:5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在当地从事建材配件的生意,温某于2018年8月来到金某的厂房内咨询购买事宜,欲向金某购买建材配件。后温某和金某口头约定了成交价格和交付的时间,金某按照双方口头的约定交付了货物。然而在对账的时候,温某表示由于资金紧张,故未支付货款,向金某出具了借条一张,表明自己拖欠金某货款十五万元。后金某按照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向温某索要货款,但是温某借口拖欠,金某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和温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金某将建材配件进行交付,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故双方合同成立,温某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金某和温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口头上对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了约定,且金某履行了供货的主要义务,故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温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温某应当向金某一次性支付清货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合同并不仅仅是纸面上的约定,而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