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2:46:2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被告王亮与王存孝、徐宁系父母子关系(本文出现名字均为化名),王亮与原告张欣于1997年9月结婚,现两人离婚案件尚在审理期间。
原告张欣提出,2000年至2001年期间与丈夫王亮购买了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处房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2月23日张欣从自己的账户取款十万元用于买房,王亮当日写了字据,后在2005年后五年期间分期偿还了该款。后王亮未经自己同意,于2005年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存孝名下,之后又添加了徐宁为共有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确认王亮与王存孝就北京海淀区某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表示,涉案房屋本就是王存孝与徐宁为改善自身居住条件购买,该房从最初准备购买到实际付款,再到后期房屋登记在王存孝名下,整个过程都明显看出该房为王孝存、徐宁购买。购买房屋时,王孝存、徐宁曾向张欣借款十万元。因为王孝存年纪大了,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迫不得已才用王亮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贷款是以王亮名义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现贷款均由王孝存夫妇偿还完毕。后来因过户需要王亮与王孝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现登记在王孝存夫妇名下是正当的,属于物归原主。
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被告来到恒略律所寻求帮助,并委托了李永飞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在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及掌握的证据后,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合理。被告主张房屋系王孝存夫妇借用儿子名义购买,有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为王孝存夫妇出资购买。
另外,涉案房屋交付至今已近20年,房屋一直由王存孝夫妇居住使用,原告仅以其未给自己留出相应房间居住,导致自己一直没有居住于此,显然不符合常理。并且,王亮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立即过户给父母,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还有,王亮从原告账户提取十万元,却给原告出具借条,而欠款由王孝存偿还,与原告主张相悖。
综上,王亮与王孝存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并非赠与性质,目的只是为了过户房屋履行的手续。据此,律师协助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王存孝夫妇于2003年12月24日将户籍迁入案涉房屋。并整理了《父子借子名义购房协议》、购房款票据、贷款及还款手续、王存孝相关证书证明其有支付购房款能力等证据。
庭审中经律师充分证据准备上及专业答辩,在事实证据面前对方难以抗辩,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张欣的全部诉求。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张欣负担。
恒略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的,恒略律师建议您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如若必须通过借别人名买房时,一定要保留好能证明确实存在借名登记行为的证据,双方可以签署协议、保留转款证据等方式,在办理房屋产权之后,尽快过户至借名人名下,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