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3:30:14来源:法律常识
“涉嫌伪造协议书都还算是小事了,我要向你们举报,古城村村委会和负责人的做法就是违法。”
6月9日,1007报道了福州闽侯县南通镇古城村镜口自然村王先生的爷爷在2019年2月就已经离世并火化,当地村委会却贴出了一张他爷爷于2019年3月签订的征迁补偿协议书一事,迅速引发热议。
不少家住镜口自然村的村民持续向记者爆料,王怀(化名)就是其中一位。他表示,古城村村委会将原本属于镜口自然村的数百万元征迁款截留,而且违法绕过自然村,直接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书。
王怀告诉记者,镜口自然村先后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进行了三次集体土地的征迁,涉及需要征地补偿的土地大约是107亩。
“按照每亩9.1万元钱的补偿费用计算,涉及的金额近千万元。”王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按照这个法律,意味着这笔钱全部要打到镜口自然村户头,之后再由村民自己决定怎么分配。”
但王怀说,古城村村委会却绕过了镜口自然村,直接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书。“这个肯定是违法的,因为自然村才是土地所有权人。我们隔壁的溪东自然村拆迁的时候,补偿款就是打给自然村,再由村民内部商量如何分配。古城村委会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暗箱操作,谁和村支书或者村委会委员关系好,补偿金就可以多拿一些。”
不仅如此,王怀表示,即便是这种补偿法,古城村村委会也没有将全部拆迁款分给村民,而是截留了数百万元。“因为村里从没有公布具体的明细,我们只能根据目前村民们拿到的金额估算,村委会大约留了200多万元钱。”
“我们很多次向村委会黄桂诚书记和镇里负责古城村的工作队队长吴志铭反映这几个问题,但书记每次都是和我们说,他就有权直接把补偿款给到村民个人,有权把拆迁补偿金留在村里;吴队长也经常和村委会的负责人说,别理他们(我们)。”王怀说,村委会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却能实行好几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管,“所以我们都很怀疑,背后有保护伞。”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上了古城村黄桂诚书记。他承认,目前这笔200多万元的补偿款,确实还留在村里的账户里,“这个不算镜口的,是防洪堤堤坝拆迁的钱,算是国家的,以后怎么用,要听领导的。”
对于王怀所反映“村里直接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做法,黄桂诚书记表示,古城村是行政村,才是土地所有权人,因此有权动用这笔钱并直接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另外,之所以把溪东自然村的补偿款打到自然村集体账户,是因为这个自然村的集体土地没有承包给村民个人。
对于黄桂诚书记的说法,王怀明确表示,当时镇里进行拆迁时,拆掉的大部分是村民集资建设的小路,还有属于村集体的鱼塘。
王怀说,自己针对此事还向福州12345进行了咨询,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早在2020年7月15日就已经回复:这个项目的征地属于正常征地,相关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正常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这已经在事实上证明了,黄桂诚书记所说的拆掉的是防洪堤堤坝的说法是靠不住的,被拆迁的地是属于我们镜口自然村的,古城村村委会截留补偿款明显违法了。”
上海建纬(福州)福州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此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也有类似的条文规定。
“这意味着,无论拆迁行为是发生在今年还是之前,如果一个行政村有两个以上自然村,那么土地的所有权就在自然村,而不是行政村。”卓律师表示,按照这个规定,古城村村委会在收到南通镇政府拨付的赔偿金后,理应按照实际拆迁的面积,再打给各自然村,“行政村无权截留,也无权将其直接分发给村民,而应该由各自然村村民组织召开全体大会商定具体分配方案。如果行政村村委会不这么做,就涉嫌违法了。”
针对村民反映的部分拆迁地的权属问题,卓律师建议以有关部门的权威回复为准,如果地块确实属于自然村所有,那么行政村也应该把补偿款打给自然村,否则私自截留也涉嫌违法。
卓律师还表示,村委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南通镇甚至是闽侯县有关部门,也应该立即组织调查,如果查实村委会违法,必须马上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在采访中,无论是记者自身的遭遇,还是多位村民的反映,都指向闽侯县南通镇负责古城村的工作队队长吴志铭的态度问题,别理他(他们)似乎已经成为挂在他嘴上的口头禅。
作为工作队队长,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政府聆听村民意见,并积极解决村民诉求。但多位村民都表示,这位吴志铭队长,对于村民们的意见,最多的是用“别理”来回应。
如果村民的诉求是不合理的,吴志铭队长用“别理”来应对说得过去,但按照专业律师的说法,古城村村委会已经涉嫌违法,村民们为了解决问题,也表示已经将各种法条发给了吴志铭队长,但收获的,还是一句“别理”。
面对村委会可能违法的行为,作为派驻的工作队队长,不对其进行调查或纠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反而动辄对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的村民说“别理”。
我们就想问问这位队长,视法律为何物?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何物?是谁给了这位队长动辄“别理”的勇气?
对于此事的进展,1007将持续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