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5:40:0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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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
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 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
这也就避免出现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或者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的现象,防止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
这主要是考虑到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收益周期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不允许继承,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