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6:23:15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今天是「击碎老赖花招」老赖公司没钱的执行攻略(3),
再次和大家同重申,执行老赖公司比执行老赖个人更容易回款。不建议大家主动地将老赖公司申请破产。
一旦申请破产,意味着所有债权人一起分配资产(无论是你的律师查出来还是其他律师查出来都要大伙一块分),等于蛋糕被稀释了。
不啰嗦了,和大家说说关于老赖公司破产了,作为原告怎么维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公司破产
1、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和管理人申请,要求股东缴纳认缴出资。
小贴士: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归公司而非直接归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单独回款给其他债权人。
要求破产管理人对此次清偿行为上报法院予以撤销。钱是大家的,不允许老赖将钱随心还给任何个别人,必须一起分。
《企业破产法》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3、、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对外提供财产担保增加债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放弃债权等行为。
要求破产管理人对此行为上报法院予以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混同,一直是一个执行思路,里面分类很多。今天和大家单独说说公司人格混同。
1、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先找线索固定证据。
证据链完善后,可诉讼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民纪要》(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第 10 条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小贴士:
人格混同了,基本也会有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2、控制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
先找线索固定证据。
证据链完善后,可诉讼程序主张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过度支配这个词挺难理解的。我直接翻译成老百姓能懂的话和大家说。
老赖暗度陈仓又开了其他公司,把这家公司的资产转移出去了,业务转移出去了,客户群和经营团队甚至都是一个。
摆明了说除了换了一张营业执照,其他都没换!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执行,这种都不合法。
《九民纪要》第 11 条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
最后的结果就是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无效,老赖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是否存在资本显著不足。
换成老百姓的话就是公司明明做着房地产生意,但是注册资金却只有1万块钱。
摆明了就是恶意地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必须起诉他,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民纪要》第 12 条
【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
除了以上这些上纲上线的老赖利用公司破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之外,还有一些个别情形。
在这里面跟大家说一下。
1、公司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可一年内向法院撤销公司该行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就不能再申请了)。
就是说老赖公司外面有债权,本来已经快到期了。
但是他又签了个合同,说暂时不让对方还。
或者老赖将公司的财产以免费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方。
明显就是阻止对方还钱被法院划拨走,属于明显的逃避执行的行为。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公司怠于行使公司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可向法院申请代位权。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公司是一人股东。
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就好了。
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且是夫妻。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有分公司。
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5条 第二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公司法》第14条 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5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公司是否存在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25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写在最后:
其实最不愿意写的就是法条,因为大家看着太枯燥了(看着累、看着辛苦,看不懂还挺憋气的)。
但是又不能不写,因为我们接不完全国所有的案子。。。
目前看来我们主要承接案件的地点还是在广东,深圳,珠海,东莞。
江浙苏杭、上海北京的案子也在接,但是只能接大的(几百万的)。
大家必须学会小案子自己解决,大案子再交给我们。
执行是海,一天说不完。
我抽时间写,大家抽时间读。
今天就说这么多吧。
我是琪哥,大家有急事就直接在文章下方留言,
联系不到我又特别着急的,给大家一个攻略。
1、大家都去下载“ 今日头条 ”,而不是“今日头条极速版 ”
极速版是没有私信功能的,
2、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
3、私信在下面图片红色箭头。
关注我,三百多篇文字和问答都是关于惩治老赖的方法和技巧,一定对您有用。
无论大家是点赞、转发、评论,还是分享或收藏,都是琪哥团队笔耕不辍的动力。
只要时间允许,大家留言我会逐一回复。
为了回款,大家一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