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8:18:5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矿业界】
8月16日下午,非法采矿罪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举行,旨在探讨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为解决有关问题出谋划策。会议由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秘书处、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秘书处、矿业人大讲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等单位发起。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中煤地质集团、中国黄金集团、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30余位专家参会并研讨,会议线上线下同时举行。
“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素有“矿业涉刑第一罪之称”。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有关方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标准不一,亟需各界深入研究。
会议认为,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操作,在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尚存在着不同观点和争议,非法采矿罪的体系逻辑尚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在当前,国家为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加大国内紧缺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的大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好生态环保和矿产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降低矿业企事业单位因为开矿而涉及的刑事风险,需要引起各方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空间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教授,从民法理论方面切入,对矿业类纠纷的性质进行论证,认为矿业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混合法律关系。他认为非法采矿罪应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收惩罚性三方面加以界定。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律师,从矿业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演变问题入手,认为非法采矿罪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应该更加重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律师应当为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进行更加精准地辩护。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局长任辉表示,非法采矿罪是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体现,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法律法规比较繁杂。他从非法采矿的现象、原因、结果和解决途径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表示,鉴于矿产资源主要赋存于地下的特点,矿权设置应当更加注重科学性,划定矿区范围应遵循自然形成矿体的地质规律,以避免后续一系列越界开采、监管之力与渎职的问题。另外,目前我国矿业管理分散,难度很大。
中煤地质集团总工程师白维灿表示,煤炭行业非法采矿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煤炭资源倒查行动中,应当注意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位阶高低的问题,有关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时,矿与非矿的区分应当考虑不同时期、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等约束条件。
中煤地质集团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总经理郭衍游表示,鉴于矿业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呼吁设立矿业专业法庭,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矿业专家的沟通,使案件审理和裁判更加科学合理,矿业权人也应当注重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人龚羽飞表示,专家证人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庭审中可以通过中立的说理方式以专业视角协助法官办理案件。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通过在线形式参与了会议交流,他论述了我国《矿产资源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建议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有关意见时,根据当前矿产资源的严峻形势,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京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论述了我国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和合规监管人的制度建设现状,认为涉矿企业合规建设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重点。
京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朝勇律师表示,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交叉的法律关系,涉矿企业在进行刑事合规建设的同时,更应当注重行政合规建设。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站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战略高度,综合考虑各种情理、各方利益。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曹旭升在会议总结中表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非法采矿罪案件的过程中,在维护国家和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循矿业自然经济规律;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保障国家矿产能源安全。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探讨,鉴于非法采矿罪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宜审慎对待该罪的认定。律师、地质专家、采矿专家、评估专家等多行业跨界合作,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问题。大家认为,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为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矿业界、法学界、实务界搭建顺畅的交流平台,有利于向政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建言献策,共同推动中国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丹溪荟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专家也参加会议并进行交流,相关媒体记者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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