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8:05:08来源:法律常识
张先生是在某生活服务类平台上做汽车抵押生意的,2021年8月,他接到小吴的电话,对方表示想将车抵押给张先生来换取现金。当晚,两人约定好见面地点,张先生检查过车辆状况,同时收取了小吴带来的行驶证,随后将3.6万元借给了小吴。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借款时长为两个月,每天利息为230元,到期小吴未还钱的话,这辆车就归张先生所有。
然而,仅仅两天后,张先生就发现小吴“抵押”在自己这里的车突然不见了,他赶紧通过GPS定位寻找车辆,发现该车竟停在一家修理厂内。
当张先生出示小吴的行驶证交涉时,修理厂的员工却表示小吴的行驶证是假的,真正的行驶证就在修理厂,察觉被骗的张先生赶紧报了警。
没想到几天后,小吴竟主动来到派出所自首,到案后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经调查,手头不太宽裕的小吴看到有人租车抵押套现的相关消息后动了歪心思,他迅速租了一辆共享汽车,车辆到手后,他将该车的牌照、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发给一个网店卖家用于制作假的行驶证,之后,小吴拿着假行驶证找到张先生“抵押”获得3.6万元。
但小吴的租期仅有两天,租车公司见车辆到期未归还,便通过GPS定位在张先生的小区找到该车,因方向盘被锁住,租车公司便将车开到了修理厂解锁。随后,张先生来到修理厂,发现了自己被骗的事实。
经审查,小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行驶证,将租来的车用于抵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3.6万元,数额较大。2022年9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小吴提起公诉。同月,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