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失效

时间:2022-10-30 19:49:10来源:法律常识

凭一张20世纪50年代办理的

《土地房产所有证》“寻根”

却发现记载的地址上

已不是自家的老屋

……

寻找消失的祖屋|今晚九点半

“检察官深入走访调查,查清了历史原委和事实,也解开了我十年的‘心结’,就让我家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成为乡愁记忆吧!”今年6月22日,顶着炎炎烈日,申请人宋某林来到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书。

寻祖屋

十年诉讼未能息诉

“我父亲在1951年合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清晰地标注着我家祖屋的土地四至。为何现在祖屋却都成了宋某先的,而且他手上为何有两份房屋产权证?近十年里,我不断地诉讼、申诉,为什么就赢不了官司?”今年4月7日,年近六旬的宋某林来到宝应县检察院,情绪激动地诉说着满腹的委屈。

宋某林告诉检察官,1950年其父亲张某入赘宋家,并分得宋家房产两间。为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纠纷,张某特地在1951年申请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20世纪50年代末,张某携全家迁往外市定居。2013年,也就是张某逝世后的第10个年头,按照农村风俗,宋某林准备回乡在祖屋为父亲举办一场祭祀活动,但表兄宋某先却表示,祖屋早已不存在了,现在的房屋都是自己建的,并拒绝了宋某林的请求,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宋某林声称,祖屋中有自家的两间,他手上也有父亲留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宋某先则坚称,宋某林所说的祖屋早在几十年前就破败倒塌,现在的房子是村里将旧宅基地重新分配后,自己新建的4间砖瓦房,还拿出了两份不同年份颁发的产权证,上面产权人都清楚写明是宋某先。

宋某林不服气,认为政府有关部门错将属于自家的祖屋宅基地分配给了宋某先。2013年3月,宋某林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宋某先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以未解决权属争议前宋某林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2013年10月,宋某林又将宋某先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祖屋,法院以宋某林提供的证据与客观事实相悖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宋某林仍不服,再次以县土地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宋某先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以未解决权属争议前宋某林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此后,行政诉讼又经历二审、再审,宋某林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今年3月,宋某林向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扬州市检察院受理后指令诉争房产所在地的宝应县检察院协助办理该案。

溯根源

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

“我是一个做生意的人,这么多年来一直都是合法维权,逐级反映情况,从未做过违法的事情。我坚信宋某先的产权证有问题,所以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每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时,宋某林都强调自己要合法维权、查明真相。

承办检察官向法院调取了相关诉讼案卷,其中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的再审行政裁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宋某林曾于2013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行政部门颁发的土地证,但原审法院认为宋某林未解决房产争议、未明确其对争议房屋拥有合法权利、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后宋某林就争议房屋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判决认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宋某先合法取得,争议地块上的房屋由宋某先建造并已领取产权证。因此,宋某林对争议土地及房屋均不具有合法权益,其与土地行政部门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通过对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驳回宋某林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案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但是,宋某林确实持有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宋某先对同一房产持有两份产权证确实有悖常理,宋某林要求检察机关查明真相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

随后,扬州市和宝应县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下一步调查方向,确定重点围绕两个人持有的3份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着手展开调查。其后,承办检察官走访了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有登记资料现均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管。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前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相关管理系统中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并建议向诉争房产所在乡镇咨询。

“宋某林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办理时间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而宋某先持有的两份产权证是20世纪90年代办理的,当时办证均为手工填录档案,距今年代久远,加之后来全县经历了撤乡并镇、办事机构职能重新调整、办公场所迁移、农村宅基地证件换发等多种情况,查到原始档案的可能性较小,但乡镇部分旧档案曾移交至县档案馆保管,你们可以去那里碰碰运气。”乡镇档案室的负责人说。

承办检察官又前往县档案馆进行查询。县档案馆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该馆确实接收过乡镇的一些早期档案,但均为文件类档案,并没有与办理土地证相关的档案。听了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答复后,检察官依然没有放弃,又请他们调取诉争房产所在乡镇的文件档案,希望能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经过查找,承办检察官发现了一份1997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制定宅基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计划,确保5月底全面完成全乡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而宋某先持有的第二份证件的填发时间就是1997年4月。检察官初步判断,这份通知文件虽不能直接证明宋某先持有的产权证的真伪,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宋某先持有两份产权证很可能是换发新证时旧证未及时收回导致。

消疑虑

释法说理亲情重建

承办检察官在多次与宋某林的沟通过程中发现,宋某林的家庭经济条件很好,在20世纪70年代,其父亲张某回乡省亲时,还经常接济左邻右舍,宋某林多年维权一直遵守法律规定,也知道自己的出生地、户籍地都不在诉争房产所在村,没有再在该村集体分得宅基地的权利。检察官综合判断认为,宋某林的根本诉求并非是想争得房屋产权和宅基地,只是对宋某先取得的产权证的真实性心存疑虑,特别是对不能为其父亲在祖屋举办祭祀活动而耿耿于怀。结合已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综合考量宋某林与宋某先两人又是表兄弟等因素,该案存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可能。

今年5月,承办检察官陪同宋某林再次来到祖屋所在村,并邀请周围老邻居、退休老干部等共同化解矛盾争议。到现场的村退休干部刘某表示:“我在20世纪60年代担任村生产队队长期间,宋某林的父亲确实有两间草房,位置就在宋某先家最西侧厨房及厨房前面空地的位置,是南北走向。后来一直没人居住,加之年久失修,不记得什么时候倒塌了,村里就将那块地一并分给宋某先了。宋某先现在的几间房子大概是20世纪80年代建的。”在场的其他群众对刘某的说法都表示认同。

“当年是因为我家办过一次祭祀活动,按我们这里的风俗,也不适合在屋里为你父亲再办一次,现在想来,表兄弟为此事闹得关系不和,也真是不值得。”年逾七旬的宋某先来到现场后说。此时,大家都劝导宋某林和宋某先能够放下恩怨,消除彼此的隔阂。

检察官也表示,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者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根据调查,宋某先通过村集体重新分配取得了宅基地,并经主管部门颁发证件确权,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现场乡亲们诚恳、殷切的话语和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让宋某林很受触动。他当场表示,接受自家祖屋许多年前确已倒塌、宅基地被村里重新划分的事实,也对宋某先拒绝在自己房屋内再办祭祀活动表示了理解。(检察日报 作者:管莹 陈静 漫画: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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