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0:05:25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一般在买完房子后,由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过户。说到底,现在买房,没有房产证在手的话实在没有保障。但在生活中,有不少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㈠ 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完工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㈡ 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依据《商品房销售解释》第19条,因出卖人的原因,逾期交房超过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过一年,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购房人应该如何办理房产证?
根据建设部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权利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出卖人配合办理。但是,权利人往往发现,申办房产证时,一些关键性的资料掌握在开发商或房屋出卖人的手中,而这类资料往往是开发商或出卖人怠于提供或没有的,因此,纠纷就产生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新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因为购房者在购买之前就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开发商或出卖人在申办房产证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所以法律规定开发商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证。如发展商有意不配合,可采用法律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