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0:15: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一家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以下简称“法先生”)的网络平台,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全国各地众多律师信息在相应平台进行展示,甚至疑似冒用其他律师名义接案,引发舆论关注。
多地律协发出严正声明
要求涉事平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当天就率先发出《严正声明》,要求“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随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等也先后发布声明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涉事法律服务平台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深圳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甚至牵头举办“法先生”小程序所涉刑民交叉问题研讨会,重点研讨其未经律师许可违规收集律师个人信息并编造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使用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所涉刑事、民事、行政交叉责任等相关问题。
仅凭网上数据进行统计,
“甚至显示一些律师胜诉率为零”
据天眼查App显示,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备案主体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约304.57万人民币。尹东方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吴飞持股78.8%为疑似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信息显示,该公司共投资了3家公司,分别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君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均为尹东方。
针对本次事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试想,如果律师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以维护其他?因此,应支持律师以个人名义维权。同时,当律师会员的合法权益甚至业界的整体权益面临侵害时,基于行业协会的使命担当,各地律协的行动不仅师出有名,也责无旁贷。因此,也应支持律协的正义行动。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规谷子智库”创始人朱杰律师认为,“法先生”在未获得律师个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律师信息,利用律师的影响力进行宣传,同时,“法先生”通过裁判公开网等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律师过往的办案信息,并进行了分析统计,计算出相关律师的办案数量、胜诉率,由于这些公开渠道信息并不完全,因此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甚至显示一些律师的胜诉率为零,这些结论对相关律师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口碑。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律师的姓名权、名誉权,相关律师有权要求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有律师着手提起刑事控告,
有律协公开征集线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孙昱晓律师认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法先生”未经授权在其平台展示律师个人信息,并虚假宣传进行营利性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孙昱晓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若经有关部门查实,法先生的上述行为符合相关入罪标准的,则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已有律师正着手对该公司提起刑事控告,某地律师协会也在公开征集“法先生”侵害律师会员权利的相关证据和线索,积极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责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王娟认为,该公司利用涉事律师个人信息营利的行为涉嫌违法,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告知+同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的告知义务、获得数据主体同意授权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充分知情”是“同意”的前提条件,数据主体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被挂在“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中的律师,对于自己被冒名顶替收咨询费的情况全然不知情,更遑论是否同意了。
王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若拒不改正则会被处以罚款处罚,重则有可能会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特别是该事件涉及法律服务,相关责任人有知法犯法之嫌,社会影响恶劣,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切勿投机取巧,心存侥幸。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法治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