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0:28:43来源:法律常识
四年前发生在美国明尼苏达的一起所谓的“偶然事件”,在经过长达四年“马拉松式”的诉讼后,却在正式庭审前的最后时刻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宣布达成庭外和解。
我个人猜测刘某东肯定是长出了一口气。如果这个案子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对刘某东非常不利!具体原因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仅仅是刘某东,还包括某东。刘某东认为这是其个人行为,与某东无关,但原告提出的证据非常有力!
首先,那晚请客吃饭的时候,买单的是某东而非刘某东本人,这在法庭上就属于职务行为。
其次,刘某东的助理是某东配给刘某东的,并非刘某东的私人助理。那天发生的整个过程中间,他的助理都有深度参与,助理也属于职务行为。
最后,在酒桌上,在房间里,刘某东都提出安排刘某尧去某东工作,这个肯定不是以刘某东个人行为做的承诺。只可能是以某东董事长的身份来做出的许诺。
所以后来法庭裁决,某东就是被告之一,与刘某东一起上法庭。
这个事情就闹得有点大了,要知道某东在美国上市,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披露出更多细节,这个可就影响的可就不仅仅是刘某东本人了。
二,刘某尧在一些证据中显示,案发之后,刘疑似在国内动用自己的权利人脉资源,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比如,某湃写过一篇文章,说刘某东的律师说那个房间发生的一切都是双方自愿的,这篇文章说白了就是一篇洗地文,因为你是单方事实,标题也写的那么耸人听闻!最后把录像剪辑成一个片子,显示受害者全程拉着刘某东的手到房间。
这些信息非常有效,很多舆论就认为受害者是在玩仙人跳,摆明敲诈嘛!
但是在美国,这个行为就适得其反,因为受害方会认为你动用了社会资源,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三,刘某尧的一些证词表明,那天晚宴上还有其他重要人物,如果这些信息被披露,这将对刘某东本人及某东非常不利!
所以,刘某东赶在法庭开庭之前两天,不惜一切代价把这个案子和解了!
基于以上这些因素,我认为刘某东一定出了大价钱。
远远超过了受害者当时事发之后不久向刘某东索要的那个数额,否则不可能,因为当时是她一个人要钱,后来加入了这么多律师团队,工作了长达4年的时间,你想一想这个过程中间那个支出是巨额的,每一个律师在代理这样的案子过程中间都要分成,所以我认为刘某东为了这个案子的和解一定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国内,我认为刘某尧大概率会被以敲诈勒索罪抓起来,不但不能获得所谓的和解赔偿金,搞不好人都可能进去了。因为在8月31号这一天,这个受害者确实去找刘某东要钱了,这个基本可以作为她敲诈勒索的证据。而且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东的律师就明确要钱,律师也全程录音了,这都是证据啊。
但是在美国大家都知道,最终刘某东可能还付了一大笔钱,才解决了这个案件。也就是说,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当面对性侵指控的时候,法律在更大程度上是保护弱者的。
而对强者则给予了更多的限制,你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刘某东为什么会在美国出事,就是因为他把在国内的那些行为习惯带到了国外,但是他没想到的是在,国内要么用权力,要么用金钱可以搞定的事情,在美国搞不定。
大家想想,刘某东当时被警察抓去之后,按照美国的司法程序,立马给他穿着黄马甲拍了一张照片,然后就直接上传官网了,当地的华人媒体一看,吆,这不是刘某东嘛!于是这个新闻就爆出来了。
他必须遵循美国的司法体系下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来处理这件事情,这对于许多国内有钱有势的人来说是非常非常不习惯的。
另外,刘某东上的这个明尼苏达大学的这个DBA项目,说白了和爱尔兰欧洲大学差不多,它在中国和美国两个国家都不太合法。
这个项目学费一年150万人民币,比其他的DBA项目高很多,但是你在国内找不到这家大学的报名途径,清华大学的官网你找不到,也在教育部没有备案,我们国家规定,中国的大学和国外的大学联合办工商管理课程,必须在教育部网站备案,但是清华大学根本没有备案,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个非法项目。
为什么在美国为什么也是非法的呢?因为这些人在进入美国拿的都不是学生签证而是旅游签证,也就是明尼苏达大学并没有给这些学生提供在美国学习的这个offer,而且明尼苏达大学也查不到这些学生的身份信息。因为明尼苏达大学所有的学生都会有自动按照自己的名字生成一个所谓的邮箱,但是在明尼苏达大学查不到这些学生的信息!
更重要的一点,在美国有一个规范,你跟国外办学,上课的内容必须是明尼苏达大学自己的常设课程项目。但是这个DBA项目并没有。
在明尼苏达上的这个课,都是专门为他们开的课,7天的时间上了三门课,其中还有一门品红酒的,实际上就没怎么上课,这些课别人也没法选,这些课在明尼苏达大学的这个课程表里你也看不到,所以其实这个项目说白了话就是明尼苏达大学跟清华大学联合在一起搞钱的项目。
当然这个新闻爆发后,这个项目也停了。如果没问题,这个项目也不会停,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