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2:26:35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托人办事未果,起诉讨要“委托费”的案件。
淮安市民许某找熟人庄某帮忙解决朋友子女入学、调动工作的事情,前后支付了11万元“委托费”。没想到拖了几年,事情没办成,钱也久久没退,许某一气之下将庄某告上了法庭。
(图为原告和代理人在庭审现场)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民事行为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表示,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与秩序,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庄某承诺还款,原告许某撤诉。
律师说法
有人认为,中国是“人情社会”,上学入托、就业退休、承揽工程等想通过“靠熟人、找关系”来解决,认为花点钱就可以办成正常办不了的事,似乎这就是“潜规则”。
事情没办成,请托人是否有权利以解除委托要求或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退款?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请托目的不合法,请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托行为无效,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请托人是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不支持请托人退款的要求,是支持受托人理所当然得到该利益?
并非可以简单得出此项结论,需要具体分析。
为请托目的,受托人可能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涉嫌违纪犯罪,请托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如果受托人没有履行请托事项的打算,假借请托事项骗取请托人财物,则涉嫌诈骗,请托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侦查。
因此,因请托行为而发生的款项,只能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已支付的,请托人无权索回;未支付的,受托人也无权要求支付。
律师提醒
最后提醒大家,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盲目相信他人,遇事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不可心存侥幸,走弯路可能受骗。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夏磊律师
转自:荔枝新闻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