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2:29:54来源:法律常识
做律师以来,每天都会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办各种各样的案子。接下来,笔者想把工作中办过印象比较深刻的案子、故事分享给大家,让大家进一步了解律师工作。
今天分享的是我曾经办过的一个贩卖毒品案件。
德宏州毗邻缅甸,边境线长达五百多公里,是东南亚毒品进入中国内地的一个大通道。笔者来德宏州时间并不长,但已经接触了很多有关毒品的人和事,深知毒品之害。
看地图就知道德宏的边境线有多长
2019年的一个下午,一位中年女子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这位女子五十来岁,她的弟弟刚刚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梁河县看守所。该案还在侦查过程中,看守所不让她与弟弟见面,她也不清楚案件情况。家里人都很着急,因此让她来找律师,寻求帮助。
贩卖毒品是重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就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事情紧急,我与该女子简单聊了一会,她便同意委托我办理该案。
看守所会见、案情预判
接受委托后,我在律师事务所办好会见手续,第二天一早来到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隔着加装了铁栅栏的玻璃窗,我见到了“毒贩”张某某(化名)。
深入交流后,才发现张某某不是那种通俗意义上罪大恶极的“毒贩”。大致的案情如下:张某某是农民,妻子早年瘫痪,长期卧病在床,家里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结婚成家,小女儿在芒市上高中,基本上家里的重担都压在他的身上。但他还算能吃苦,两年前在村里承包了两块地,盖上大棚,种植人工菌。两年过去,自己的这个种植事业逐渐有了起色,但他说种大棚是非常辛苦和孤独的事情,尤其是每天后半夜要起来给菌苗浇水。他早年就曾经吸食过大烟,也戒过一段时间。现在手里有了余钱,加上体力活很辛苦,他又复吸了。被抓的三个月前,张某某在黑市购买了二十袋左右的卡苦(鸦片)
、40g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在自己的卧室,劳作之余他会躲在大棚里抽上几口。张某某不仅自己抽,村里他还有两名“毒友”。(笔者简称毒友A和毒友B)。三人没事的时候会聚在一起吸毒,好几次两名毒友的毒品没有了,就来找张某某购买。张某某被抓的两天前,毒友A向他买了毒品,后骑摩托车回家路途中被民警查获。这名毒友被依法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毒友A供出毒品是向张某某购买的,也供出了毒友B。公安民警根据该线索将张某某、毒友B抓获,在张某某家中查获了卡苦70g,甲基苯丙胺25g,以及张某某吸食毒品的工具。后张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听他陈述案件事实,还看不到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
我初步的意见是,贩卖毒品罪肯定没跑了,而且司法机关会以其住处查获的全部卡苦及甲基苯丙胺认定他贩卖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按照《刑法》的规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其他减轻情节的话,张某某可能面临九到十年的刑期。
我把这个预估的结果告诉了张某某本人还有他的家属。张某某显得很沮丧,但他还是让我帮帮他,“我自己到没事,只是可惜了我的那些大棚,还有我那残疾的妻子,没人照顾,肯定会影响女儿的学业了...”
确定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将卷宗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书果然以其住处搜查出的全部毒品,认定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贩卖卡苦(鸦片)70g,甲基苯丙胺25g。
我向检察院调取了卷宗,仔细查阅了张某某、毒友A、毒友B三人的《讯问笔录》,三人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上和会见时张某某陈述的差不多,案件事实没有太大争议,张某某没有向我说谎。但有一个重要的细节,即毒友A、毒友B虽然多次向张某某购买过毒品,但购买的毒品都只是卡苦,没有买过甲基苯丙胺。张某某说他两种毒品都吸食,有时候吸卡苦,有时候吸甲基苯丙胺,而毒友A、毒友B却只吸食卡苦。
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毒友A、毒友B均做了尿检,尿检结果显示,张某某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证明其吸食鸦片、甲基苯丙胺。
两名毒友的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阴性,证明两名毒友仅吸食鸦片,不吸食甲基苯丙胺。三人的供述与尿检结果吻合。
本案的以上证据指向这样一个事实:张某某只向两名毒友出售过鸦片,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过甲基苯丙胺。
于是我初步确定了辩护思路,本案张某某贩卖毒品成立,但其只是贩卖鸦片,数量70g,对于25g甲基苯丙胺,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贩卖毒品罪,同等数量条件下,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轻得多。
案子迎来转机
确定辩护思路后,我第一时间形成书面意见,与检察官当面沟通。但检察官的意见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均认为所有毒品都应当认定为贩卖。
办案警官、检察官会有这样的意见不奇怪。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案件都不是在“贩卖”行为发生时查获,出于自保,很多犯罪分子不会承认自己运输或者贩卖,只承认自己持有毒品,欲以此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而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很高,司法机关很多时候明明知道嫌疑人就是实施了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但只能以“非法持有”来进行认定,这就给司法机关打击运输、贩卖毒品犯罪带来了很大难度。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该会议是在武汉召开,因此业内人士又称“武汉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该规定虽然能保证从重处理毒品犯罪,但却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有一定冲突。为此,该条款之后又规定“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某供述其从未卖过甲基苯丙胺,两名毒友也供述从未购买过甲基苯丙胺,而他们的尿检结果也显示,两名毒友不吸食甲基苯丙胺。三人的供述与尿检结果完全吻合,这已经符合武汉会议纪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的这一特征。
我一再坚持变更张某某的指控罪名,但检察官都不同意。我最后一次沟通无果离开检察院后,我已不再抱有希望,打算等案子到了法院再据理力争。然而很多事情,就是在你准备背水一战时发生转机。我离开检察院的第三天,我突然接到检察官助理的电话,他说检察官初步同意先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还是没有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证据,就同意变更起诉罪名。我一下子高兴坏了。
案子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
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一个月,和预期的一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贩卖过甲基苯丙胺。
终于,检察官打我电话,同意变更起诉罪名,对张某某的指控由“贩卖毒品罪”变为:“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贩卖鸦片70g,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5g。恰逢全国开始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检察官问我张某某是否愿意认罪认罚。得到张某某的同意后,检察官综合考量张某某不是常见的以贩毒为生的“毒贩”,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我把检察官的意见和张某某充分沟通后,他欣然同意。随后,张某某在看守所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几天之后案子移交法院,并很快开庭。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张某某的刑期从最初的有期徒刑九到十年,变成有期徒刑两年,过程波折而艰辛。但最终的结果让张某某重新燃起了对人生的希望,他的姐姐、女儿都写信到看守所,让他端正态度,认真服刑,争取早日回到社会。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们的司法制度已经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分开,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相对独立,但还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律师辩护制度,根本原因就在于律师的角度和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司法机关非常强有力地代表着国家打击犯罪的立场,而律师则代表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律师的参与、律师的充分辩护能让很多看似板上钉钉的案件呈现出不一样的维度。这样的维度会让案件在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证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既要让每一个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要保证他的惩罚和他的犯罪行为、情节相适应。
这样,每一个案件才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