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1:17:22来源:法律常识
王广洲 汪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遏制醉驾案件多发频发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山县检察院结合2018年以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统计分析此类犯罪呈现的特点和发生的原因,探索减少危险驾驶案发生的对策,以期为全面治理交通安全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危险驾驶犯罪占我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比率较大。此类案件发案呈高发态势。自2018年至2020年,确山县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409件。其中,2018年138件138人,2019年128件128人,2020年143件143人,危险驾驶案件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数的30%、29%、35%。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犯罪占我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比率较大。
(二)从犯罪主体来看,男性居多,低学历者、普通劳动者居多。2020年确山县检察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犯罪143人。其中,男性139人,占97.2%,为绝大多数,女性涉案较少;初中及以下学历113人占79%;无业人员19人、农民46人、进城务工人员58人,此三类人员占86.3%。通过数据分析表明,危险驾驶犯罪的人员整体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三)酒驾犯罪占危险驾驶案件的比率较大。2020年,危险驾驶案件143件。其中,酒驾案件142件,超载案件1件,酒驾犯罪占比99%。酒驾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单,证据收集比较容易,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酒驾案件案发多为民警设卡当场查获或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报警。
(四)从案件处理来看,不起诉率和免刑、缓刑率偏低。在我国,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较高,一旦被判处刑罚,不仅对本人影响至深,而且还会对子女上学、就业等产生不良影响。近3年,确山县检察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涉案人员412人,其中相对不起诉17人,相对不诉率4%。同期,法院判决390人,判处缓刑、免刑的15人,缓免率达3.6%。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涉案人员多存在侥幸心理。中原地区酒文化非常深厚,有些人认为只有将客人灌醉才能显示出主人的好客,甚至要“感情深,一口闷”,把饮酒作为调节气氛和增进感情的良方,想方设法的劝酒。一些驾驶员自恃酒量较大或驾驶技术较好,酒后报侥幸心理驾车,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
(二)机动车拥有量激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用轿车保有量逐年递增,拥有驾驶技能的人群亦越来越庞大。仅2020年,全国新增机动车3328万辆。犯危险驾驶罪的潜在人群也随着家用轿车保有量和驾驶人群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危险驾驶罪的案发数呈现高发态势。
(三)违法犯罪后果认识不足。涉危险驾驶犯罪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并未认识到酒后驾车涉罪的严重性。有的人认为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不是犯罪;有的人虽然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要受到处罚,但并不了解将会受到何种处罚,简单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后仅需缴纳罚款即可。据调查,2020年143名危险驾驶犯罪人员中,接近80名不了解酒后驾车会受到何种处罚,占危险驾驶犯罪总人数55%。
三、危险驾驶犯罪预防对策
(一)倡导健康酒文化,积极发展代驾行业。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观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习俗,不要对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劝酒。此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代驾行业,代驾是治理酒驾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在114查号台、嘀嘀打车、保险服务电话中增加提供代驾信息的服务,解决“找代驾难”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治理“醉驾”案件的社会综合治理配套功能。
(二)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侥幸心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坚持对醉酒驾驶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在城区重点路段,乡镇人流密集路口,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采取不定期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查酒后驾车,确保酒驾“漏网之鱼”越来越少,使得更多的案犯得以被追究责任,有效遏制“查不到”的侥幸心理。
(三)全覆盖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一是针对辖区内驾校,在对将考取驾照的学员进行重点宣传,从源头上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二是在饭店、酒楼、酒吧及KTV 等娱乐场前台醒目位置张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友情提示牌;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进社区入户,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宣传有关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酒驾的后果,让广大市民真正感受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
(四)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醉驾治理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具有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严追诉和惩治,发挥刑罚这一最严厉的社会治理手段在惩治和预防醉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教育,促进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最大程度降低对涉危险驾驶犯罪家庭带来的影响,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单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