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用不用找律师,酒后挪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时间:2022-12-04 01:39:31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醉驾入刑”至今已有十余年。

虽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如今已经深入人心,然而从案件数量来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依旧在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名列前茅”。

这其中除了部分人依旧抱有侥幸心理之外,不排除有些人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近日河南省嵩县法院和江西省南昌县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中,酒后挪车和酒后将车交给别人醉驾的被告人,都被法院认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律师分析……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

挪车也属于驾驶行为

只要驾驶人发动车辆,使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位移,即认为实施了驾驶行为。

李晓茂: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就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小区、酒店的停车场虽然与公路和城市道路相比,相对封闭一些,但依旧属于公共区域。

只要驾驶人发动车辆,使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位移,即认为实施了驾驶行为,实际行驶距离并不影响这一定性。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驾没有危险是难以成立的。

酒后挪车不予追究刑责未成共识

更多的实际案例表明,酒后挪车依旧属于醉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潘轶:虽然“醉驾入刑”已有十多年,但是有些人还是对醉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之一就是酒后挪车不属于“醉驾”。

这一认识误区和多年前某地曾出台的一个会议纪要可能有些关系,当时该会议纪要的出台曾经引发媒体的关注。

该会议纪要中提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些当时的相关报道曾经就此提出,酒后挪车将不再被认定为“醉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这一会议纪要的效力等级比较低,媒体当时的相关解读也未必准确。至少从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来看,并没有酒后挪车不属于醉驾这样的统一认识。更多的实际案例表明,酒后挪车依旧属于醉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律师分析……

因此,驾驶人切勿有错误的认识和侥幸心理,只要喝了酒,就不能再去驾驶车辆。

免予处罚依旧“有罪”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的依旧是有罪判决。

和晓科: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的依旧是有罪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比如在本案中就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只不过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没开车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两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潘轶:有些人觉得,“我只要自己不开车,就绝对不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酒后便将钥匙一给了之。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男子付某在明知朋友郑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郑某驾驶。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两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这种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虽然没有直接驾驶车辆,但是对于他人醉驾的行为,也一并也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

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

据“洛阳网”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但酒后挪车算酒驾吗?日前,记者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得知一起酒后挪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3月1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让未喝酒的朋友任某送他回家。因任某开车技术不熟练,停在路边车位上的车任某挪不出来,王某便上前将轿车从车位上挪出,行驶约11米后,他准备让任某驾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每100毫升189.3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王某醉酒后在路上挪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说,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本案中,一方面,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另一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王某饮酒后让朋友驾车送其回家,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明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故采取了避免措施。王某在朋友自称驾驶技术不好不能将车挪出车位时,误认为他饮酒后的驾驶技术仍好于朋友而主动驾驶,反映出他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车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另外,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主观恶性小,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整理 | 陈宏光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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