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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4 02:28:58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严某某律师碍于朋友情面低价收费指派律师代理该案件,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肖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

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

【投诉事实及请求】

2017年6月19日、7月11日,投诉人王某某两次投诉称:湖南XH律师事务所肖某律师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请求律协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调査】

被投诉人辩称:

1、在肖某律师被投诉案件中,委托人刘某某并未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用;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当日,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2、肖某律师在办理其被投诉的代理案过程中,依法依约履行律师的职责,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调组查证经过、结论:

1、针对被投诉会员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调查查明,没有证据证明肖某律师在其被投诉的代理案件中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肖某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正常履职,我会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调査组在调查该案中发现该案件系严某某律师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被处分人辩称至今未收到该笔律师费。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总额为5000元,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

3、综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故“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事项不能成立;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1月17日,我会决定对前述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査后拟决定给予被处分人警告处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

1、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补充);

2、委托书、所函、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3、答辩声明;

4、三次开庭笔录;

5、谈话笔录;

6、陈述及说明。

【认定和处理】

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和《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在法律服务业务的招投标及业务承揽过程中,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第八条、《长沙市律师协会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会研究决定: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给予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案件评析】

《湖南省律师协会く制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规则(试行)>》规定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法律援助除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要求律所在案件接受委托时就要自查防止该行为的出现。本案中,律所在合同审查时并没有对该收费明显低于收费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该律所的管理并不规范。严某某律师碍于朋友情面低价收费指派律师代理该案件,委托人却连5000元也并未支付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肖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特别是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巨大利益冲突的案件中,律师如因低价收费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代理律师还有可能面临损失赔偿。本案中严某某律师作为资深的主任律师也并未意识到该收费属于不正当竞争,可见大部分律师对于低于收费标准收费属不正当竞争的认知和意识淡薄,对律师如何规范职业行为的学习较少。

近年来律师行业低于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明显增加的原因:一是近年来律师行业人数快速增长,同时律师还面临与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务人员的竞争;二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律师行业开始利用信息技术低价发展批量业务;三是委托人获取行业信息.日益便捷,律师普遍面临争。虽然律师行业竞争日渐加剧,但律师不仅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律所及律师无正当理由在收费标准以下收费吸引客户的行为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其结果将造成法律市场的混乱,使委托人无法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及时和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其他律师由于受到低价收费的排挤无法获得案源,或将采取同种方式,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损。面对市场竞争,律所及律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规范和改善服务流程,关注律师行业的变化,敬畏和尊重市场规律,从自身角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应时刻谨记遵守执业规范,谨小慎微。

评析人:章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亿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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