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永康市找交通律师,法官当庭辱骂律师

时间:2022-12-04 02:48: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浙江天平

9月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两个旁听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分别处以8万元、3万元罚款。

原因是该两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事件详情

2020年9月2日,永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方的旁听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因不同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多次打断诉讼参与人发言。

在审判长严肃制止其行为并告知其可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后,两人仍在旁听席未经法庭准许随意发言,并出口辱骂、威胁被告代理律师。

在合议庭责令朱某甲退出法庭时

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

他直接冲到了被告席前

当面辱骂、威胁被告代理律师

法庭上辱骂、威胁被告律师,两个旁听人员分别被罚8万和3万

该案休庭期间

朱某甲、朱某乙两人

将被告代理律师推入洗手间

法庭上辱骂、威胁被告律师,两个旁听人员分别被罚8万和3万

处理结果

永康法院当即对朱某甲、朱某乙两人展开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两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写下《检讨书》,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同时向被告代理律师当面解释、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

两人按照处罚决定如数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公民可以依法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但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鼓掌、喧哗;

吸烟、进食;

拨打或接听电话;

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法庭秩序不容挑战,司法权威不容践踏,任何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律必将予以严惩。

来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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