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5:48:18来源:法律常识
敲诈勒索罪与非罪如何区分?(二)
接上文
【以行为的内容区分罪与非罪】
不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敲诈勒索。典型的是社会上经常发生的,行为人就某事威胁被害人,要么“私了”要么“官了”,而被害人则因为不想“官了”就只能被迫交付了一定的财物。这类案件,是典型的在是否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方面存在疑问的案件。不是什么样的威胁都能让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任何威胁都有其程度,不同程度的威胁对被害人产生的心里强制力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官了”如果代表的就是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那么这种心理强制力就非常之小,导致被害人支付财物的原因是担心正规渠道麻烦或者认为正规渠道会吃亏,这都不是恐惧心理。但如果“官了”只得是通过法律途径限制被害人自由或者对被害人处以其他严重处罚,此时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威胁的内容已经可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再例如行为人拾得被害人的背包,内有钱财和证件等,行为人要求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否则不予归还。此时行为人的“胁迫”的内容是:如不答应其要求,就对其财物实施侵占行为。这样的胁迫显然不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惧,被害人可以采取多种渠道进行救济,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交付了财物,那也只能认为是行为人因为怕麻烦而做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并非是基于恐惧心理的。因此这种行为不值得刑法予以制裁。但如果在上述前提下,被害人以将包内的关系到受害人隐私的特点物品公开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此时“胁迫”的内容是:如不答应其要求,就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这样的胁迫可以导致被害人恐惧,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如果行为人想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被害人不是因此交付财物的,有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也有观点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来说,每个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对威胁的应对能力肯定有极大的不同,单纯以具体被害人的心理素质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这在实践中会限于被害人全凭主观意思决定罪与非罪的情况,非常难以把握也有失公平。因此还要看其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使社会大多数人产生恐惧的程度。如果这种“胁迫”的内容对于社会大多数人来说都足以产生恐惧而对被害人不能产生恐惧的而只是出于怜悯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的未遂。如果“胁迫”的内容明显轻微,对于大多数人都不足以产生恐惧心理的,则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胁迫”的内容轻微但被害人产生了恐惧交付财物的,与行为人主观故意一致,可以认定构成本罪。
敲诈的内容必须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现,如公开隐私,举报不法行为,伤害人身,毁坏物品,妨碍经营等方式,都可以是敲诈的内容。但如果被害人处于某种困境中,行为人有能力对其进行帮助或救助,此时行为人以不作为进行胁迫,如不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就不给予帮助。这样的内容因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积极加害,因此威胁的内容即便付诸实施也没有造成法益的损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以民法中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之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