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6:20:2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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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自动出院”故名思议就是患者在没有达到出院标准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脱离医院的治疗。其本身存在相当大的危险性,不宜提倡。但是作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契约本身而言,自动出院是患者固有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外,医院不应加以限制。
案情简介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患儿陈某出生才3个月,因腹泻4天住院治疗,入院后医方给予完善各项实验室检查,最终确诊患儿为化脓性脑膜炎,医方向患儿家属告知了病情危重,治疗时间长及后续治疗费用高,预后可能不佳,家属于是为患儿办理了自动出院,出院后第二天患儿在家不治身亡。
在患儿过世后的第九个月医方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得知患儿家属以医方违反救死扶伤原则,在已诊断化脓性脑膜炎的情况下,放任患儿自行出院,认为其治疗过程存在严重失误,致患儿丧失最佳治疗期导致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医院在患儿家属提出自动出院后,医生已向家属详细告知患儿的病情及病情发展趋势,不应出院,出院后有可能导致患儿病情加重、恶化或死亡,家属坚持要求办理出院手续,带小孩出院,并且在《自动出院声明书》的签名栏签字确认。法院认为患儿最终的死亡,是患儿出院后中断治疗及患儿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行为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不属于对人身的医疗损害。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邵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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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患儿的病情并不是烈性传染病,医方没有强制治疗的权利。法院查明的事实也显示医方对陈某的检查、治疗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医疗过失行为。在患儿家属自动提出出院的前提下,医方明确告知家属出院之后患儿的病情可能会加重或死亡,也明确告知患儿家属出院后应外院就诊,继续治疗。
医方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以及适度规劝义务,患儿家属坚持要求自动出院并签署相应文书。在医方为患者办理完出院手续后,患儿疾病的风险就转移给了患儿家属,因此医方不再需要对自动出院后造成的患者损害承担任何的责任。
本期嘉宾
邵颖芳律师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本科,医学学士,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
在上海某二甲医院的临床一线从事了长达七年的执业医师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和经验,熟知诊疗常规。2009年被上海区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三年的法院陪审过程中,参与了百余件案件的审判工作,累计了大量办案经验和技巧,擅于辩证分析。
2012年转行加入盈科,成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目前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接受咨询并提供医疗纠纷处理意见上百起。其特有的“诉前医疗纠纷过错评估分析”模式打破了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对专业要求强,患方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缺陷,能准确把握医疗纠纷案件的聚焦点,快速找准医疗过错的切入点,尤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较好的把控并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相关资质及社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国际心理咨询师
上海市卢湾区心理咨询协会首位理事
经典案例:
产妇早产,患儿窒息,产科在医疗过错中与患者承担同等责任;
肠道取代尿道成形术后发生肠梗阻,医院虽然叫了外科会诊,在医疗过错责任中仍然承担主要责任;
急诊患者在做相关检查过程中突然死亡,在缺乏尸体解剖来论证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医方还是同意了高额赔偿;
麻醉导致环杓关节脱位,在启动了医疗过错责任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最终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为评级为九级伤残的患者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并且获得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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