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9:33:02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9月16日晚上9点多,有微信网友给我转发了一个帖子,并附言:有人在今日头条上批评你吹捧李昌平。我没有片刻迟疑,马上回复:“好啊,很好!”。因为,我早就料到会有人这么干。我期待有人送上门来成为被我批评的对象,藉此有针对性地清除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思想和体制障碍,为农村合作金融大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打开这篇题目为《警惕李昌平、徐祥临鼓吹的资金互助社》的帖子,作者是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且已实名认证,确有其所其人。好!真名实姓。我就喜欢“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辩论对手。
来而不往非礼也。我马上在跟帖中声明:“我就是你批评的徐祥临教授”,并直言不讳:“在我看来,你确实如你文章结尾处所说,才疏学浅。你直接回答我如下问题:1、历史上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党就领导农民办合作社,其中包括信用合作社,这一史实你知道吗?那个时候能办,为什么今天不能办?2、以下还有好几条,都是你回答不了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到我帐号上去学习吧。希望你能够虚心向我和李昌平学习,为农民办实事”。
接着,我又跟了一帖:“如果你说知道根据地办合作社的史实,请拿出以前发表的文字材料,不要现在到史书去找,那不算数”。截止到2022年9月17日上午9点我撰写本文之前,没有见到这位发帖人对我提问内容的直接回复。我估计他是不知道党史中还有办农民合作社这个细节。这样我就得批评他了,作为一名律师,“学党史、悟思想”,没有做好啊。在我们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当律师,不熟悉党史可不行啊!并在此,接着昨夜继续向这位律师发帖人提出疑问。
一、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搞信用合作。作为一名律师,难道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吗?真的是难以置信。李昌平及其团队协助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搞“内置合作金融”违反宪法吗?农村基层党组织不可以带领农民落实宪法规定吗?更重要、更紧迫的是,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的《论“三农”工作》一书中,第97页写着:“农村金融仍然是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鼓励开展农民合作金融试点,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
我认为,李昌平及其团队协助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搞“内置合作金融”符合这本书的精神,有错吗?这位律师发帖人知道这一精神吗?如果知道,请拿出2022年9月16日之前可以鉴定的文字材料证明你知道,并谈谈学习体会。我认为,这一精神,就是新时代有关中国农村金融的最高法律原则!有错吗?基层党组织落实这一精神,有错吗?当今中国,还有人不落实这一精神吗?!
二、凡是李昌平及其团队指导的农民合作社,或者说我们两个人(当然还有其他很多人,但这位律师发帖人指名批评我们两人,只好这么说了)认可的开展真正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合作社,不仅有效化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而且合作社内部投放信贷资金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比率(千分之三左右)相对于商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不良率(大于百分之三)而言,要低很多很多。把这样的农村金融模式说成非法集资,也太高看美化非法集资了吧。
什么叫“开展真正信用合作业务”?以下三个制度要件是必备的。1、吸收社员一定不能出圈,最好是局限在行政村范围内,绝对不可以超出乡镇范围,吸收资金(或者叫股金、互助金等)和投放资金(贷款)绝对且必须在社员内部进行,也就是说,信用合作业务运营的资金是在熟人社会范围内循环周转的。2、存贷利差由社员共享,其中一部分也可以形成集体经济积累。3、制定并执行适合本地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或者叫章程。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制度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展开说了。请问这位律师发帖人,知道这些知识或材料吗?如果知道,请拿出2022年9月16日之前可以鉴定的文字材料证明你知道。
三、李昌平及其团队协助农村基层党组织办农民合作社,给农民带来了实际利益,网上很容易检索到相关资料,这位律师发帖人到现场考察核实后再发议论也不为迟。律师发言要“以事实为依据”嘛!这位律师发帖人这样做了么?应该没有做吧。如果做到了,请拿出2022年9月16日之前可以鉴定的证据,如交通住宿票据等。
假如这位律师发帖人去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李昌平领导的乡建院发祥地)调研一番,并且把批评我们的文章中“李昌平……严重损害农村老人利益”这句话说给入社老人听,看看老人们会是什么反应?骂他,打他?都不会,郝堂村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社理事长胡静女士会说服老人别打别骂。但会有老人说:律师啊,你念书念糊涂啦!
综上所述,对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这位律师发帖人不懂相关历史,不懂相关法律,不懂实际情况,一句话:不懂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金融事业,该怎么搞。
仅仅这位律师发帖人糊涂吗?否!有一些人,比这位律师发帖人社会地位高得多,权势重得多,名气大得多,也持有同样或类似的观点,都应该受到批评。我批评人一向直言不讳。那是因为我有如下三条自信:
第一条,被我批评的人都虚怀若谷,愿意接受别人的批评;如果这位律师发帖人属于小肚鸡肠之辈,请直言,我可以考虑撤下本文。
第二条,我所主张的观点都符合我们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能够造福于人民尤其是在农村实实在在种地生产农产品的农民。而同我观点不一样的人(包括参与中央文件写作的官员和学者)就不敢这么说,即使他们打嘴仗时口气很硬,也不敢与我一起到农村去,当着农民的面进行讨论,由农民群众评断是非。如果我错了,一定虚心改正。
第三条,被我批评的人良知未泯,最终会醒悟过来,与我站在一起,因为他们同我一样,从心底认同毛泽东同志的著名诗句:人间正道是沧桑。在“三农”领域,我和李昌平主张走“正道”,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道路。
本该收笔了,但忍不住画蛇添足。向这位律师发帖人介绍一个情况:2013年,我在单位支持下,指导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村党支部创办了信用合作部,网上可搜索到相关资料。记得是四年前,清远市有一位律师受某单位委托,以打击“非法集资”的名义来兴师问罪。我在电话里向这位律师提出了上述给这位律师发帖人的同样问题,他自然回答不上来,我就请他转达给委托方领导干部。然后,就没有然后了。龙塘村的信用合作部至今还在运营,状态很好。这位律师发帖人想不想与清远市同行联系一下?我可以牵线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