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0:27:07来源:法律常识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下的现实需要。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谢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将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VIVO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8月8日,谢某通过杨某某的介绍以3600元从瑞金市象湖镇某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同年8月23日,谢某通过微信从“洗钱人”(身份待查)处购得1000条网络购物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双方约定费用从诈骗所得的欠款中扣除。之后,谢某使用购买来的电话卡,冒充商家客服给部分网络购物者打电话,以对方购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款为由欲骗取对方的钱财。因谢某购得的1000条购物者的购物时间大部分在5、6、7月份,购物者接电话后并不相信谢某的身份,谢某在拨打了几个购物者的电话后便未再继续拨打。2020年4月1日,谢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