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4:01:25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为何要聘请律师呢?律师参与诉讼具有哪些优势,带来哪些益处呢?面对官司,如过于自我盲目,会带来什么样后果呢?
官司,是我国人民群众对争议、纠纷的俗称。打官司,当下是对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下同)的俗称。
打官司我国古已有之,古时是指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矛盾的当事双方,由一方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
打官司,当下,在咱中国大陆通常是指公安(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安全保卫部门,下同)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仲裁委和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共同参与,依照法律为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打官司是一个系统性强,很专业且复杂的过程,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专业人士对案卷证据材料的一一排查、抽丝剥茧地寻找蛛丝马迹,方能扭转败局。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选择自己来打官司,这样做不是说不可以,只是作为非专业人士肯定是很难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惹上官司的确是件不幸的事情,不能选择逃避,必须要正确地看待、面对。应像生病需要看医生一样,聘请专业律师来解决官司、参与诉讼,才能圆满的解决问题。当然,当事人打官司是否委托律师由自行决定,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但不能忽视律师参与诉讼的作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均是中国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分子,除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也知悉公安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仲裁委的办案程序、具体办案流程,再加上律师特有的经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凭其掌握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最终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总体上讲,律师通常会全面、整体的把握案卷材料,具体地分析案情。在个案经办中,通常会设计严密的、可操作的、具有前瞻性的诉讼方案,依法调查、搜集案件相关有利证据,代为草拟、审定相关法律文书。
接下来,讨论下,打官司,究竟为什么要聘请律师呢?律师参与诉讼具有哪些优势,带来哪些益处呢?为何说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惹上官司,当事人均应积极主动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不要过于自我盲呢?
一、律师参与诉讼的优势和带来的益处
(一)律师经办案件,是律师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诉讼活动中,律师的权利相对比当事人本人和公民代理的权限要广。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是经过严格考试筛选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即律师执业前提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经过一年实习期限的培训、锻炼,再经面试考核通过后,方能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之一,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中具备一定公信力,因此在诉讼案件中,法律赋予律师的权限远超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限。比如刑事案件中,律师具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查阅案卷的权利。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律师可以进行律师见证等,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仅赋予律师的特殊权利,往往会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二)委托律师代理处理争议、纠纷,可以大大让当事人省心、省力,可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本身通常比较漫长的,如再加上法官手上案件多,需要调查取证、司法鉴定什么的,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加上再审,往往需要几个月到几年的时间,如果当事人选择自己处理将会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如果由当事人或近亲属代理,如从零开始研习法律,临时抱佛脚,不但收效较低,更是占用大量业余时间,可能无法做好自身工作、照顾好家人,从而让家境日趋困难。当事人或家属整日疲于应付,时间成本及机会成本说不定早已远高于应支付的律师费用。
(三)借助律师专业素质和技能,可以增加案件胜诉机率,更加接近、满足当事人诉讼意愿。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这说法起来很简单,内涵却很丰富,分量很重。简单讲,首先,证据会涉及到当事人诉求、抗辩观点的确立;其次,己方所提供的证据对己方诉求主张、抗辩主张是否已经得到完全的证明,如不能完全证明,己方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程度是否要大于对方;第三,如何阐述己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是至关重要的;第四,针对对方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其形成和收集过程等是否合法,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对对方证明目的是否认同等发表质证意见,讲明其理由;第五,善于将对方证据引作己方所用,进一步证明己方主张和观点。
总之,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根据有利于委托人案件需要的原则,会对对方的证据、主张及该主张所罗列的事实与理由提出辩驳的意见,结合案情的变化,查找、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等,庭后通常会结合庭审情况撰写详实、有理、有据、有力的代理意见,说服审判法官朝着有利己方当事人的方向去认定事实和裁判件。
(四)律师经办案件的诉讼经验、技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积累。而且法律的生命和意义在于如何运用、引用。这就需要靠律师在长期执业的过程中积累大量特有的经验技巧,正如法律行列举的,同类案件的办案经验、特定法律关系的推演经验,再比如谈判技巧、取证技巧、沟通技巧,甚至需要对个案所在法院及其经办法官的审判规律总结、分析等。而这些这些经验、技巧是难以通过网络或某一书本立马学习、领会、运用到的。
(五)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主张、抗辩主张,要求当事人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一时无法提供的,通常会给出思路,让当事人进一步搜集证据。而且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发现、收集普通人难以搜集到的证据。除此之外,如前述,律师还能熟练地利用证据规则来否定对方的关键证据或者要求法庭分配较重的举证责任给对方,从而实现技术胜利。
二、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惹上官司,当事人均应积极主动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不要过于自我盲目。当事人及家属如出现下列情形,建议慎重对待,否则自己被坑了,官司输了还不知道怎么回事。
(一)为省钱,耍小聪明
在当下的信息时代,有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产生争议之后,不是立马想着聘请律师,而是想着问度娘,然后开始网络上收集一些零散的法律信息,亦或者买些相关法律书籍来参考,再通过电话或到律所免费咨询律师予以求证。经过这些历程后,当事人或家属内心会沾沾自喜的想着打官司不过就是这么回事,然后就跑到法院或仲裁委,按其工作人员的的指引草拟相关法律文书、提交资料,本以为稳扎稳打,官司赢定了,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而且诉讼、仲裁结果再难以逆转或不能逆转。产生这种局面后,当事人及家属归结于对方找了某种关系、走了后门,迁怒于法官,甚至冲击裁判机关。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基本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官司为什么会输、输在哪里。
最近笔者碰到一个法援指派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劳动仲裁、一审时没有聘请律师,到仲裁委口头陈述案情和诉求后,按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仲裁申请书、提交资料。就是因为没有厘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没有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经仲裁、一审审理裁判其中一部分诉求不予支持或因未经前置程序而被驳回不予处理。现到二审,笔者将个案的特殊情况剖析开来展现给审判法官,但审判不愿轻易作出裁判,需提交审委会。目前裁决结果还未出来,虽然笔者结合庭审情况及个案的特殊情况提交了详尽的代理词,其结果能否逆转真难说。因为劳动仲裁前置是一道硬坎。
(二)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经验、体验及所谓的生活常识、伦理道德代替法律的逻辑,不听其劝阻,自顾着什么话都说,以为说得越多越有理,法院就应当支持其主张。
打官司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诉讼活动,其与现实中的社会生活和伦理道德标准完全是两回事。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标准不是法律的标准。诚如很多告诫蹭咨询的当事人所讲的:打官司,基本是在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进行的,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基本上就输了。
(三)不信仰法律,总想着寻找捷径。结果捷径没走通,反而走了弯路,更有甚者招致牢狱之灾。
当下,还有很多当事人不信仰法律,就相信自己的私力救济,甚至认为打官司的是有钱人家的游戏,法律只是保护有关系、有钱人家的工具,且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拖不起。就动起歪心思,走信访、闹现场等。就是不信仰法律给予权利和带来的权威。殊不知,当事人这种想法、做法,不仅走了弯路,未能及时地保护好权利,更是带来了牢狱之灾。2015春节期间,就因为发包方不结算工程款而组织工人开车堵住发包方厂房,拉上讨钱的横幅。发包方报警了,后就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给刑事拘、逮捕了。由于事件是由发包方过错引起,又未能造成严重后果,刑拘三个月左右取保出来,公安司法机关给予免于处理罚。后来笔者朋友细想真不是不值得,一开始就按法律程序走,就不会有三个月的牢狱之灾,所欠的工程款照样呢拿回来,这是何苦呢。
(四)盲目地信仰法律,而不知晓其法律产生的威力来源于如何运用、引用法律、法条,否则适得其反。
2009年,笔者一位到外省务工的邻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小舅子大学毕业在省城的政府工作,事发后并不是帮忙建议聘请律师,而是自己购置几大本相关的法律书籍研究,给姐姐一家人全权代理理赔事宜。由于未聘请律师,又为了尽快了结此事,最终八九万调解结案。据了解,福建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就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391536.6元,农村标准为133603.6元。对比,可知,在不包括其他赔偿项的情况下,就是农村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就要于上述死者家属获得的理赔款项。
本例中,死者家属、亲属还是非常地信仰法律的,买了那么多的法律书箱,但就是因为盲目地信仰法律,而不知晓如何运用法律,致使合法利益未能最大化。
《我顾问》温馨提示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均会参与到形形色色社会活动中,都不可避免的主动还是被动的惹上官司。惹上官司是件不幸的事情,但应正确地看待、面对。建议积极主动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所谓专业性的事情尽量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如果为所谓的省钱、贪图便宜、自以为是的处理自己的官司,从而导致其官司输掉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