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5:38:18来源:法律常识
开封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群众举报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奖励机制,凡检举揭发枪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核查侦办,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将及时兑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鼓励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举报以下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涉嫌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犯罪的;
(二)盗窃、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出租、出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品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气枪2支或者仿真枪10支,视情给予举报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品案件,收缴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视情给予举报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1公斤、烟火药3公斤,雷管30枚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案值金额1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案值金额以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为准;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200元奖励;
(五)查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六) 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七) 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八)抓获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九)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事故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第四条 对同一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或者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名有效举报人,以受理部门接到有效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第五条 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者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核查地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解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详细登记举报线索内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并及时查证核实。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九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了解查询线索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予以告知。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
第十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邮寄地址:开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举报电话:110, 0371-25323224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开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开封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