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9:48:17来源:法律常识
抚养权,怎么争取?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即使离婚了,父母双方都会对孩子难以割舍孩子,特别是长期陪伴孩子成长的一方,没了孩子可能会丧失生活的寄托。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
【律师解说】
第一,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根据《民法典》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有除外情形,《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另外,《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判决时可优先考虑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46、47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第三,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八周岁后,有一定的自主选择能力,因此孩子的认同就变得十分重要。但对年幼的孩子来说,在至亲的父母中进行二选一,着实有点残酷。
【律师提示】
第一,隐匿、抢夺子女等恶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不可取。
在抚养权纠纷中,一些人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往往在起诉离婚或者变更抚养权前,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控制起来,拒绝对方接触、探望,形成孩子由己方实际抚养的现状,为在诉讼中赢得抚养权做准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孩子享受不共同生活一方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
第二,抚养能力的证明问题。
在抚养权关系纠纷中,抚养能力的证明至关重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证明己方有利于抚养孩子,另一方面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
有利的抚养能力,可通过教育程度、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能力、居住条件、教育环境、成长环境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若双方基本条件差异不大,可考虑思想品质、照料时间、隔代老人的照料情形等来证明抚养能力。
不利的抚养能力,可通过传染病或疾病史、不良嗜好、不良生活习惯、不良社会评价等来进行举证,需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中立性。
第三,争取到抚养权并不能阻止对方探望孩子。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因此,要正确理解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法律概念,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对方行使孩子的探望权,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所以说,未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无需有过激的行为,至少还有对孩子的法定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