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0:19:34来源:法律常识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在《刑事诉讼法》范围内展开各项侦查活动,侦查的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视频侦查、技术侦查、阵地控制、蹲点守候、话单分析、大数据分析、询问、讯问等等。相对于律师而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非常有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简言之,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只能在证人同意、检法许可下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检察院和法院调取证据。
因此,律师在办理企业反舞弊案中,因为不具有辩护律师身份,因为主体身份不同,不能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样可以行使各种侦查措施,例如不能调取银行资金流水、同案犯之间的通话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社会面治安监控录像等,那么律师如何在合法有限的范围内达到固定违法犯罪事实的目的,甚至达成赔偿协议呢?笔者结合以往公安侦查、办案经历,谈谈律师如何办理企业反舞弊业务。
一、 形成缜密的办案思路
对于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各种侦查、取证措施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实施抓捕后进行审查讯问,最后根据嫌疑人交代的具体情况补充证据。在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为了攻破被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除了使用法律、道德、情理方面的思想教育之外,证据出示往往放在最后,或者直接出示证据达到讯问目标,所以前期调取的证据是讯问成功的关键因素。
总之,要形成前期所有的调查取证都是围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展开的办案思维。对于企业反舞弊案件而言,对被调查员工进行谈话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所以前期要做好证据收集的充分准备,使证据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网络后再进行谈话询问,形成应对被谈话对象各种辩解的预案,用证据堵住被谈话对象所有的逃避出口。切不可接到线索后盲目开展对被调查员工的谈话,一旦初次谈话效果不理想,被调查员工知道了公司掌握的“底牌”之后,后续的谈话工作更难取得预想的效果。
二、注重收集证据合法性、客观性
司法诉讼中,证据要发挥证据效用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的方式调取证人证言,使用现场勘查、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的方式提取痕迹物证,利用电子数据检查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在企业反舞弊案中,容易受到质疑的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证据属于个人还是企业所有是影响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最重要因素。如果是属于企业的证据,律师根据企业的委托按照程序便可调取分析,倘若是属于被调查对象个人的证据,那么调取时会引发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风险。
(一)保持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客观性
企业的项目协议、客户信息、账号资源、技术参数等信息一般都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于计算机中,如果被调查对象使用的计算机属于企业,那么可以使用远程镜像的方式固定、备份证据,或者使用镜像软件提取固定。但是,如果被调查对象提出电子数据被篡改的辩解,那么对于该项证据的有效性是打折扣的。所以提取时最好由第三方对企业计算机内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提取,或者提取时全程录屏、录像。调取电子数据后对文件进行MD5值计算,并对涉案计算机使用封条封装保存,最大限度地保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
调取电子数据后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详细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的过程,内容包括提取的时间、地点、人物、见证人,以及提取的数据内容主要概况。经过数据梳理后对重要的证据进行排版打印,使用文字说明每项数据要证明的对象,这样更有利于后续谈话时证据的出示。
(二)合理有序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时由两名侦查人员对一名证人单独进行询问,询问之前会发送询问通知书,告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地点根据证人的个人情况而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也可以在公司、家中等处,询问时一般不进行录音录像,询问结束后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企业反舞弊案中的证人一般是公司员工或者其他合作公司的员工,那么对作为证人的公司员工谈话取证之前,律师要以客观性证据优先,言辞证据在后的原则,评估对证人的取证是否会对被调查对象的谈话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有影响宁可将对证人的取证放在最后阶段。
对证人谈话时,律师要注意谈话的时间、地点、方式。谈话人员由一名律师和一名公司直接管理人员或者内控人员组成,谈话的地点一般选在公司单间的办公室内,谈话时应当录音录像,谈话时机的选择要恰当,避免对证人的谈话惊动被调查员工,以致于让被调查员工产生戒备心理,甚至毁灭证据。正式开始谈话之前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列好谈话提纲,例如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谈话的内容包括被调查员工的身份信息、职务职责、工作流程,其工作所使用的计算机、手机、通讯方式等等,以及其所知的违法违规的具体内容,谈话过程形成调查笔录,由证人审阅后签字捺印。
(三)规范调取监控录像
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反舞弊案件中,视听资料承担更多的是证明作用,例如在员工“吃空饷”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员工的打卡记录往往是被伪造的,律师可以根据伪造的打卡记录,调取员工上班时段的监控录像,以视频的方式直接证明员工缺勤吃空饷的事实。在调取监控视频之前应当校对监控视频的北京时间,复制完成后刻录成光盘保存,并制作《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内容包括制作的时间、地点、人物,复制的视频时间段,所要证明的对象以及视频文件大小、存放的载体。
三、确保谈话过程合法、安全
(一)事先拟定谈话方案
第一,确定谈话目标。完成固定涉案事实的基本目标后,律师应充分了解公司需求,帮助公司统计、核对涉案的金额,协助公司与被调查员工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直接提起刑事控告;第二,明确人员分工配合。一名律师和一名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谈话小组,明确由律师负责法律、道德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协助证据内容解释的分工职责,整体上由律师掌握谈话节奏;第三,做好谈话安排。如果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为防止被调查对象串证,谈话工作应当在不同的办公室同时展开,并且每组谈话小组各准备1部录音设备,为防止被调查对象产生戒备心理,设备应放置在隐蔽处。为避免引起非法拘禁的误会,谈话时间控制在4小时之内,谈话结束后由被调查人对调查笔录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后签字捺印;第四,强调谈话注意事项。禁止在谈话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禁止限制被谈话对象的人身自由、禁止对被谈话对象进行人身检查、禁止没收任何个人物品、禁止在谈话过程中使用侮辱、威胁言语、禁止殴打被谈话对象,时刻注意被谈话对象的情绪动向,防止出现自残、自杀等现象,提高谈话人员的法律、安全意识,确保整个谈话过程合法、安全。
(二)根据被谈话对象特征制作谈话提纲
对前期证据材料梳理后,谈话人员应当充分熟悉、掌握证据内容,根据被调查对象职务、工种、作用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谈话提纲。例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接“私活”牟利的案件中,若被谈话对象是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那么针对其的谈话应当着重放在其如何谋划、指挥、联系客户上面。若被谈话对象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员,执行的详细过程以及对主要人员的指证是谈话的重点方向。
(三)有条不紊展开谈话
律师应当做好被谈话对象不如实陈述的心理准备,并做好相应的预案。例如有的被谈话对象能够配合谈话工作,但是其对于谈话小组提出的问题均予以否认或者狡辩,说与不说只是思想态度上的认识,一旦思想工作做通了后续的谈话很快就能完成。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从法律、道德、情理方面入手,使用法言法语提高谈话的威慑力,利用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从道德方面进行教育。在政策道德感化下,从情理方面谈谈倘若进入司法程序对其个人、家庭的影响,帮助其从内心衡量利益得失。在前期思想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再出示有力证据,并继续穿插法律、道德、情理方面的思想工作,最终达到瓦解其心理防线的效果。谈话过程整体营造严肃的氛围,但是切不可遇到阻力后采取言语上的人身攻击,一旦被谈话对象陷入“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一言不发状态,再好的谈话策略也无法展开。总之,通过前期的谈话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谈话过程注意观察被谈话对象的一言一行,拿捏住谈话氛围后循循善诱,把握证据出示的时机,最终达到谈话的目标。
在谈话中,律师可以使用一些小策略起到瓦解被谈话人员心理防线的作用。首先,可以通过介绍参与谈话人员的身份,体现公司对此次谈话的重视程度,让被谈话对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律师和公司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性格特点进行角色设定,由一人“唱红脸”,另外一人“唱白脸”的方式,对被谈话对象的内心从不同维度进行打击。第三,选择适当时机向被谈话对象当面出示涉嫌刑事犯罪的控告书和法律法规,在其心中建立公司已经在走刑事司法程序的内心确信,增加其心理压力。第四,明确告知被谈话对象对其他同案员工的谈话是同时进行的,瓦解同案员工的攻守同盟。
综上所述,律师虽然没有公权力机关强大的侦查取证权,但是在确保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律师办理企业反舞弊业务也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的办案思维、取证方法、询问策略,并且根据律师工作、企业特征,探寻适合律师的办案方法,形成律师办理企业反舞弊业务的规范办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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