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找律师,泗阳县律师

时间:2022-12-04 20:36:33来源:法律常识

宿迁泗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泗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1.1.案例一:卜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1.3.简要案情:卜某甲经他人介绍,为江苏A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从泗阳县B木业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票28份,价税合计为3024000元,税款合计439384.6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卜某甲无前科劣迹记录,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惠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2.3.简要案情:黄某甲作为惠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经他人介绍,从泗阳县B木业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为575000元,税款为8354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单位惠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系实体民营企业,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补交涉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3.3.简要案情: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购买泗阳县B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4.3.简要案情:经罗某某等人联系介绍,上海A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某接受了泗阳B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17200元,税款合计75148.7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5.3.简要案情:A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某某为了抵扣进项,通过他人接受了泗阳B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050元,税款合计78323.4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19〕38号)

6.3.简要案情:傅某某作为江苏A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让黄某某通过他人从泗县B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额合计2800158元,税额合计406860.7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泰州A精铸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刑二刑不诉〔2021〕Z10号)

7.3.简要案情:泰州A精铸科技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决策,向江苏B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841500元,税额合计96809.72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泰州A精铸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额9.6万余元。被不起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在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系民营企业,符合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单位泰州A精铸科技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泰州A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刑二刑不诉〔2021〕Z8号)

8.3.简要案情:张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其控制的临沂A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苏B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3670元,税额合计148829.28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额14万余元,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时及到案后均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符合保护民营企业政策;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9.1.案例九: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刑二刑不诉〔2021〕2号)

9.3.简要案情:泗洪县A木业有限公司由其实际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决策,向张某乙挂靠的江西B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96000元,税款合计103079.65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情节,且目前投资经营实体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10.3.简要案情:邓某某和郑某某为抵扣税款,通过中间人介绍,向许某某实际控制的泗洪A木材加工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价税合计1529550元,数额合计175965.93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到税款,且自侦查阶段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