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3:06: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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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代理指引
京师律所刑委会刑民交叉犯罪研究中心
2022年2月
京师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是京师律师事务所成立的第一个专业委员会,是京师律所管理刑事业务的专门机构。京师律所刑委会刑民交叉犯罪研究中心作为京师律所刑委会的重要研究机构,聚焦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的法律关系领域,聚集了一批具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经验的京师律所刑委会理事、委员,定期开展案例研究、理论研讨等活动,定期发表刑民交叉领域的专业文章,为京师律所全国体系的所有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提供参考指引。自成立以来,发表专业文章十余篇,举办各种研讨活动十余次,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本研究中心人员:
主任: 肖兴刚
副主任:白飞云、杨冬涛
秘书长:薛晓丹
研究员:刘畅、刘晓红、刘士军、薛朝辉、周信华
刑民交叉案件代理指引
目录
一、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二、 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
1. 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
2. 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
三、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
1.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四、 代理刑民交叉案件注意事项
(一)代理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
1. 代理被害人一方注意事项
2. 代理被告人一方注意事项
(二) 代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
1. 准确运用刑法基本原则
2. 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着手
3.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着手
4. 不起诉案例
五 、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复杂性
六 、 结语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最近二十年以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由原来的守住体制内的铁饭碗,慢慢转变为勇于创业,最近几年更是掀起了万众创业的高潮。经济的发展,生活的改变,势必带来秩序的改变,规则的改变。新生事物的出现,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在法律没有对新生事物作出规定时,必然会带来罪与非罪的探讨和争议。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必须与时俱进,与现实生活相适应。我国新《刑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已经进行了十一次修正,就是为了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
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同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不同领域,刑事法律规定的是犯罪,民事法律规定的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近几年来以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刑事和民事交叉的纠纷和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多的困扰。亦因此产生了刑民交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名词,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开始专注研究刑民交叉领域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意图为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纠纷找到明确的处理依据。本文结合当下刑民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刑民交叉类型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为律师同行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相应的参考和指引。
一、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刑民交叉又叫民刑交叉,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同时存在又互相牵连、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越发频繁、复杂,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在很多纠纷当中,界定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民事不法,还是刑事犯罪,显得尤为困难,尤其在涉及人员众多、交易次数过多、持续时间过长等类型的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签署多份合同,或在不同阶段达成多种不同的约定,在连续频繁的民事交易中,可能同时伴随着民事欺诈或者刑事犯罪,近些年频繁发生的套路贷案件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复杂问题,如何选择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何明确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诉讼程序的选择将影响到当事人利益如何实现,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边界的界定将影响到当事人到底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发生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民间借贷型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市场交易型犯罪等领域。
二、 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当中的普遍观点,刑民交叉案件分为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和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
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案件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将之称为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在此种刑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因为涉嫌犯罪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又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会同时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评价,会产生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诉讼程序,有的案件也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将民事诉讼程序吸收到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同时进行。比如交通肇事罪,当事人因其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其将受到刑事追诉,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肇事行为又给被害人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被害人一方亦会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在此类案件当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并无先后顺序,民事诉讼并不会受到刑事诉讼的影响,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和把握民事诉讼的时间。此类案件还有诸如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放火罪、失火罪等等。
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案件事实到底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刑事犯罪存有争议的案件。也有人将此类案件称之为竞合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的属性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是一个难题。案件性质的认定直接决定当事人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如果被认定为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仅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被认定为是刑事犯罪,那么一方当事人将受到刑事追诉,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间借款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自愿达成借款协议,一方当事人未按时还款,绝大部分情况之下,这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最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息。但在特殊情况下,借款人亦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借款人在借款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出借人基于借款人虚构的假象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此时借款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诈骗罪,在此种情况之下,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民事借款纠纷,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骗犯罪,出借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借款人将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骗取的借款在刑事诉讼当中将以责令退赔的方式退赔给出借人。此类案件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当中越发多见,罪与非罪的讨论甚嚣尘上。
三、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该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时该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分别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分开审理,即刑民并行原则。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后认为涉嫌犯罪的,须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即先刑后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单独以一条的内容作为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规定。该条第一点为分别审理的规定,即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引起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分别审理,主要有5种情形,第一: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二: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第四: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第五: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纪要》第十二条第2点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纪要》第十二条第3点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纪要》当中的上述条款,为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说明,有效的统一了司法实践当中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有效的解决了各地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处理不一的现象。
四、律师在代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当中,刑民交叉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确定该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刑事处理和民事处理在法律上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所以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选择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双方纠纷案件中,律师接受不同方的委托,在诉讼策略上亦有不同。
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明确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如代理受害人一方,则更多的是从程序上去考虑,如何引起法律程序,方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比如对于《纪要》当中规定的“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之下,被告人往往因为涉案金额巨大,其在审判时已经没有能力全额退还刑事涉案款项,故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债权人收回钱款的目的,此时,如果合同当中有担保条款,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更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当中的第128条第(2)、(3)、(4)、(5)项主要是针对受害人要求被告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序规定,此条规定亦提醒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基于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造成的结果等多个方面和角度去分析问题,不错过案件事实当中的任何一个细节,不错过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尽可能的将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一并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最大程度实现受害人一方的民事权益。
在此类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如果代理被告人一方,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其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则有所不同。律师在刑事辩护当中的主要职责是尽可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降到最低,才是刑事辩护的首要目的。所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所有的诉讼策略都要围绕如何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着手。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大部分都会牵涉到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或补偿问题。同样以交通肇事罪为例,被告人在刑事审判程序当中面临的刑事责任大小来源于多个方面的考量,除刑事案件基本情节之外,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获得谅解情况,同样会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获取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尤其在被告人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之下,该酌定情节的作用就显得更加明显,甚至在很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案件当中,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那么适用缓刑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所以,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作为被告人一方的辩护人时,应该将如何实现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获取其谅解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样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比如在刑事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一方能够积极协调保险公司等案外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那么其就有极大可能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的刑事审判结果就会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有很多律师往往会忽略赔偿、谅解方面的工作,仅仅把重点放在刑事案件基本情节的辩护上,极大了增加了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亦增加了被告人承担重刑的风险。另外,在一些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当中,有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会担心因为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了赔偿,就代表自己认罪,或者代表自己有罪,反而对自己进行无罪辩护起到负面影响,其实这种想法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当中都是不成立的。在理论上,无论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司法机关都会基于在案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也不会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不会影响到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在司法实践当中,受害人的态度有时候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案情的判断,有时候亦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果的决定,在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当中,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也拿捏不准,或认为存有争议,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被告人一方能够积极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获取谅解,被告人一方就有机会去借用这种争议和不确定性争取免予起诉或者较大幅度从轻处理,因为被害人一方在获取赔偿出具谅解之后,一般都不会再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对于刑事诉讼如何处理,其不会再持有任何意见,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打消了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的顾虑。所以,笔者从多年的执业经验中体会到,对于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如果能够对被害人进行适当安抚并获取谅解,显然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理不但不会有负面影响,反而会有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难点,此类案件的难度往往比较大,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比其它案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纠纷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往往通过一些细节认为对方构成刑事犯罪,意图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将案件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以此达到解决民商事问题的目的。所以律师在代理被害人一方时,更多的是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陈述,站在法律角度分析案件事实,协助当事人搜集证据,准备刑事控告材料,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以达到能够刑事立案的目的。
在此类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告人一方往往都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系民事或商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所以,律师在代理被告人一方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材料进行抽丝剥茧,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的定性,才能争取无罪或罪轻的意见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在此类案件的辩护角度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准确运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当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即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特定的罪名,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当中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有具体规定的罪名,司法机关才可以在审判当中使用。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被《刑法》所规定,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随时都会出现,这些新生事物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虽然消极的新生事物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要将其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同样需要法律的跟进修改,不能在法律没有规定、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之下,将某种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罚,否则就会导致法律规定的底线不明,普通大众就会失去法治的安全感;
第二、 从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着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在经济犯罪当中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
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为例,《刑法》都明确规定了行为人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一个难点,在此类犯罪当中,很难以行为人的口供作为认定依据,所以一般都是采取行为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来讲,如果要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一方面是行为人的陈述,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的行为细节去否定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推导出行为人具有正常履行合同或者正常交易的主观意识,以此来阻却其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
第三、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着手: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同样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为例,法律规定行为人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才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满足刑法入罪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当中同样也有关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相关规定。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两条是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根据百度百科当中关于“欺诈”的解释: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欺诈的含义就是刑法当中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在民事法律当中,欺诈的后果并不会导致刑事责任,而是授予相对方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在有些民商事交易当中,比如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那么该行为到底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就会存在非常大的讨论空间。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讲,要善于引用民事法律当中与刑法规定当中相近的部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界定为是民事欺诈行为,则其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民事法律评价,而非刑事法律评价。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极易让人产生混淆,如果认定不准,就可能会导致行为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导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被误认为是民事不法行为。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在刑民交叉刑事案件当中,大部分系因民商事交易纠纷而引起,一方遭受损失之后,就会控告对方涉嫌刑事犯罪。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能够通过案件材料准确还原客观事实,准确抓住行为的本质,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冲突、衔接处入手,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笔者在不久之前,刚刚成功办理了一起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案例,该案例在近几年的现实生活当中大量发生。该案例的基本事实就是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在收款过程中有一笔款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是诈骗款项,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并且对当事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案之后,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笔者接受委托之后,作为该当事人的辩护人,调取了该案全部案件材料。笔者在代理该案时,同时还代理了其它几个与该案类似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案件,但其它几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案件,均未上升到刑事程序,公安机关仅仅是冻结了当事人有嫌疑的银行账户,当事人委托笔者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笔者对几个案件的事实进行了比较,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相似性、一致性,均是当事人在正常的民事交易或者工作交往中,涉及的银行往来款项出现问题。比如甲方与乙方达成一笔购销交易,乙方依照合同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告知甲方该款项由第三方账户汇入,绝大部分情况之下,甲方不会拒绝,甲方也没有理由拒绝,因为作为甲方来讲,只要收到货款就行,无论你从什么账户转进来,对甲方都没有实质上的影响。但实践当中发生的此类刑事案件,风险就来源于此。因为银行交易流水很容易查实,所以,当一笔涉案款项从被害人账户转出后,无论中间经过多少个账户,通过银行流水都可以查实。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对从被害人账户流转出去的钱款进行冻结,无论该款项分散到多少个账户,这些关联账户很有可能都会被冻结。是不是经过多级转账后,最后收取涉案款项的人就涉嫌犯罪呢?并不尽然。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就是此种情况。当事人受他人雇佣,从事正当工作,在工作中因采购需要,接收了老板从其它账户汇入的款项,用于采购需要。公安机关认为该款项的源头就是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的账户,所以认定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并未对被害人如何被诈骗的案件进行破获,仅仅通过银行流水查实经过多级流转,最后有部分款项进入了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笔者详细审阅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公安机关对此类事情的处理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予起诉的法律建议。检察机关对笔者的法律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后采纳了笔者的建议,对该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五、 司法实践当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模式和交易模式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法律无法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只是对当下社会中发生的情况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某种行为在之前可能仅仅是一种民事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修改,可能就会由普通的民事行为变成是一种犯罪行为,比如对于此前多年一直存在的民间放贷行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生效施行,对于民间放贷行为,达到一定情节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就将特定情节的民间放贷行为规定为是犯罪行为。再比如高空抛物行为,多年以来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在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前,司法实践中一直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当中的规定作为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都意识到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严惩的必要性,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高空抛物行为也有原来的民事侵权行为变成了刑事犯罪行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工具,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法律也会与时俱进的不断变化修正,以求达到能够更好适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效果。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入罪行为也带来了很多争议,比如对涉及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经营行为入罪的,出于对社会总体经济运行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公司经营犯罪的从宽处理指导原则及指导精神。当下社会,是一个万众创业的时代,有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大量民营企业的爆发式增长,导致其在起步阶段为了能够生存、能够立足、能够发展,可能更着眼于追求短期效益,忽略法律上的风险防范,在追求创新的过程中会不断衍生越来越多的以前未曾有过的商业模式,对于这些新生事物在以后还会存在非常多的罪与非罪的争议。当然,无论如何变化,一个新的行为出现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还是要以现有的法律规定来认定。
当下,还有很多涉众型交易,造成普通大众巨额损失,但无法入罪的情况出现,比如市场消费型公司,诸如理发店、培训班、洗车店、健身房等等,在收取大量客户的预充值之后,突然之间关门、失联,此类情况出现之后,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也会有当事人选择报警处理,但多数情况之下,公安机关难以对此类案件作出刑事立案处理,只能建议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维权。在此类纠纷当中,一般情况下,单个当事人的涉案金额都不大,如果选择诉讼维权,可能连诉讼成本都不够,所以很多涉案金额较小的当事人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放弃诉讼维权。但对于公司来说,如果涉及的客户数量多,其就有可能积少成多而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所以,此类纠纷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激化社会矛盾。对于此类收取大量客户的预充值钱款,在经营过程中突然之间关门、失联的情形,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讨论其入罪的可能性,只有将此种情节严重的突然失联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打击范畴,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严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有力维护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现象会越来越多,罪与非罪的标准亦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行为之间永远有一条隐形的边界,边界的一侧是民事,边界的另外一侧就是刑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要求,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尽可能的消除争议,明确刑民边界。在此也提醒社会大众,一定要守好刑民边界这条界限,一边是阳光明媚,一边是万丈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