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3:45:43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1月15日18时23分许,110接报警称,静海区某高校学生张某(男,2003年11月29日出生,河南省人)在学校厕所内偷窥正在如厕的女教师。
2021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处罚了,但不送拘留所羁押。
同时需要强调,基于本案的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并没有将张某的行为作犯罪处理,因此,公安机关仅以违反治安管理为由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予执行张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呢?凭什么张某就不用蹲大牢呢?理由其实正如“情况通报”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不执行是必须不执行,而不是可以不执行。
本案中,张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是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依照规定,是不能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同时还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这三类人依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的结果,很好的体现了法律不是冰冷的,公安机关的执法是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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