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办理合同案件律师咨询电话,上海一孤寡老人去世,旁系亲戚为争遗产闹上法庭,结果出人意料……

时间:2022-12-05 00:28:44来源:法律常识

七旬老人一生未婚

无儿无女

无亲生手足

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

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

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三位亲属都称尽了扶养义务

2019年,张老伯因病去世了。他生前从未结过婚,没有配偶和子女,也没有收养过其他子女。而他的父母早早过世,没有任何直系的兄弟姐妹。

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是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

张丽是张老伯的堂妹,她表示自己每周必去看望张老伯,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给予其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张老伯去世后,她与张老伯的姑姑张红一同办了后事。张丽认为她虽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但是在张老伯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她与张红可依法继承张老伯名下财产,且她对张老伯生前照顾较多,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由于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张丽将张红以及张老伯的表弟朱强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无论是她与侄子张老伯之间还是两个家庭之间一直相亲相睦,她多年来对张老伯及其母亲在生活中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探视与照顾在多年间从未间断。在其身故后也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她的行为应被视为尽到了全部扶养义务,有权继承张老伯的全部遗产。

而同样成为被告的朱强也坚称自己对表哥张老伯给予了充分照料。他表示, 2015年张老伯动迁后,搬到了朱强家楼下,居住4个月期间都由朱强照顾。张老伯搬到了新居后,朱强也经常前往照顾张老伯母子。朱强还表示,张老伯在80年代末就患有肠癌,挂有人造粪口袋,需要有人帮其清洁。在张老伯去世后,作为他的亲属,朱强认为自己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法院判决:

对被继承人扶养处于一般亲友往来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法院认定,虽然原被告各自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故驳回了张丽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关键看是否扶养较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本案中,张老伯生前没有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在这种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未达到扶养较多程度,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也是警醒、告诫为人子女、亲属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

2.血缘不是唯一“标准”,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中,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在于血缘关系,也涉及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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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

没有尽扶养义务

确实不应该得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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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恍然大悟

原来影视剧中

突然继承某位素未谋面的亲戚的遗产

这种事不是那么随意的

而是需要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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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友认为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归于国家

用于公益事业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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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提出了疑惑:

为啥侄子可以继承姑姑的遗产

姑姑却不能继承侄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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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

需要了解一下

什么是“代位继承”?

此前,按照已废止的《继承法》的规定,侄甥辈确实没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范围有了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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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当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其中若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上海浦东法院、上海法治报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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