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1:00:56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孔某、严某于2019年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两套房产,501号房屋原购买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暂无房产证,只有永久性居住权。双方约定该房屋及其内所有财产在离婚之后归孩子孔小某所有;双方均有居住权,不得改变房屋做其他用途,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孩子孔小某名下。
双方名下的502号房屋由于仍然在偿贷期,双方共同拥有并共同按约定偿还银行按揭,在此期间双方均有居住权;双方在偿还完银行债务之后,共同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孩子孔小某名下,双方均仍有居住权,房屋之内所有财产均归孔小某所有,该房屋财产在过户给孔小某之后双方均没有任何处置权,也不得以任何监护人的名义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买卖与交易。
2020年,孔某反悔想撤销两套房屋的赠予。
二、办案思路及流程
严某通过多次跟周律师电话沟通案情,接受委托后,基于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情形,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一方不能单独针对某一条款进行撤销,如一方对离婚中的赠与条款反悔,法院会经审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最终经审理,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501号房屋及502号房屋赠与孔小某,系孔某、严某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亦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现孔某在与严某办理完毕离婚登记之后,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孔小某的赠与,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孔某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主张,从而保障了孔小某的合法权益。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高级合伙人,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对本文涉及的内容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关注并主页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