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2:09:01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有关刑事犯罪根据其类型和不同的阶段行使不同的管辖。其中各自管辖的范围会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之间做出分工。在《监察法》实施后,分工部门又增加了监察机关。对于这些权力机关来说,互相之间的管辖分工是明确的。但是,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对于哪些犯罪应该有哪个部门来管,并不会完全清楚。对于发现的犯罪和犯罪线索,如何有效报案是一个问题。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发现刑事犯罪或犯罪线索只能向公安报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刑事犯罪或犯罪线索后,并不是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暂不考虑监察机关的情况下,接受报案的主体至少有以下3个:
1、公安机关;
---大部分犯罪案件都会与公安职责有关,其他的案件也可以接受报案。
2、检察院;
---一部分犯罪案件归检察院侦查,其他案件也可以接受报案。
3、人民法院。
---虽然法院只负责部分与审判相关的案件,但其他案件也可以接受报案。
《国杰律师说》认为,打击犯罪是社会的共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严格地说,不仅公安,检法两家都有接受报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