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2:23:07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金阿姨与大女儿李琼住在金阿姨的房子中,李琼平时负责照顾母亲。金阿姨去世,李丽(二女儿)和李芳(三女儿)表示,李琼把房子自己应继承的部分折价给自己即可。李琼出示了一段录像,是李琼儿子和丈夫在场作证录制的,金阿姨表示自己去世后将房子给予李琼。那么,由亲属见证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吗?
李琼一家都不符合见证人的身份,该份遗嘱因缺乏有效见证人因而无效。李丽和李芳可以依法继承母亲的房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137条将《继承法》(已失效)中规定的录音遗嘱改为录音录像遗嘱。《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那时录像设备还未进入寻常百姓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几乎人人都有智能手机,录像成为一件十分方便的事。《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将录音遗嘱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是十分有益的改变。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李琼作为继承人不能当见证人,李琼的丈夫和儿子是与继承人李琼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金阿姨的录像既未说明录像时间,也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等于无人见证,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无效的。
李琼持有的这份录音录像遗嘱是无效的,因此,李丽和李芳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母亲的房屋。当然,李琼因和母亲住在一起,平日里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依法主张适当多分遗产。
律师提示
制作录音录像遗嘱,要注意说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遗嘱制作的日期。制作录像遗嘱的,还应显示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
实践中,很多录音录像遗嘱都存在出现见证人不合格的问题,如见证人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制作录音录像遗嘱前应了解《民法典》对于见证人的要求,也可聘请律师等第三方机构人员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避免出现因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