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27:03来源:法律常识
文/侯国跃
婚姻可以成就伟大的男人和伟大的女人
各位网络爱好者,如果还没有学习《民法典》,那么,请阅读本文吧!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女方以婚内财产打赏主播、配偶要求返还的案例。
该案中,张三在丈夫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经核实,张三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王五的虚拟礼物共花费14万余元。
事后,李四发现张三的行为,将妻子张三、主播王五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张三与王五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张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五系游戏主播,张三观看王五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张三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王五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因此张三打赏王五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驳回了原告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看到本案及相关争议,普及《民法典》的热情又一次被激发起来了。各位文字阅读或视频观看爱好者,如果你还没有学习《民法典》,那么,请阅读本文。
1.如果你刷视频并出手打赏,就与主播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当你拿起手机刷视频,并且还给主播打赏,那你与主播之间就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网络服务合同,《民法典》中并无直接规定,故属于非典型合同或称“无名合同”。然而,此种“无名合同”并未游离于法律之外。
《民法典》共七编加附则,共1260条。《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及《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都可以直接适用于网络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关第二分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于此类合同,因为它们都属于有偿合同,具有类似性。
2.如果你只是刷视频,则仅仅处于与电信服务商或网络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里,而与主播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用手机刷视频,不管使用电信服务商提供的蜂窝网络,还是使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无线或有线网络等,我们与服务商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你一定要去咖啡馆蹭个网,那也可能要买一杯咖啡,同样是一种合同关系。
刷视频,可能也“享受”了网络服务,但此时,只是主播对你的一种要约,如果你足够理智而没有出手,那就缺乏法律上的“承诺”,而不会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为《民法典》规定的缔结合同的一般方式是“要约+承诺”。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服务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二者存在实质区别。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可见,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在这一点上,与属于有偿合同的网络服务合同不一样。
正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穷困抗辩权等特殊制度。
本案因张三的打赏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权益已经转移,也没有导致夫妻生活陷于穷困,故丈夫李四无法行使这些权利,而转而主张妻子张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4.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打赏,配偶生气也可能要不回来!
《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是关于“家事代理”的规定,也就是说,为了“家事”,你的配偶就是你的代理人,他(她)所做的意味着也是你所做的。
通俗一点说,你决定结婚的那一刻,不仅给自己选择了配偶,还给自己增加了一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最关键是还给自己确定了一个代理人。
那么,本案妻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行为,是否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纳入家事代理的范畴呢?
一般认为,妻子为家里买菜买米、聘请保姆,丈夫为家庭使用的汽车加油、委托维修工人疏通厨房的下水道,或者夫妻一方为了家庭装修而举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此类行为。
然而,本案女方单独为主播打赏是否属于此类行为则存在争议。一般认为,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以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和精神愉悦也可归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也就是说,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精神享受也是可以被合理需要的。
所以,夫妻共同或单独去看个电影、听个音乐会、刷个娱乐视频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据此,法院认为,妻子张三刷视频为主播王五打赏属于家事代理之范围,其刷出去的钱钱,丈夫要不回来了哟!
5.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对于一方“拿出去”的财产,也可能存在要回来的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也就是说,前述“家事代理”即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或设置共同债务,其实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情形,而不是一般规则。
回到本案,张三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我们对其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能实行单纯的“累积评价”。在较长时期、在合理金额内为满足精神需求而完成的消费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
反面解释,我们试想,如果夫妻一方以“刷礼物”或“打赏”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行大额财产支出,或者实施共同财产转移,则应另当别论。此时,另一方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把财产要回来是有可能的。
6.一旦配偶没选好,可能“一夜回到解放前”!那该怎么办?法律为你来支招。
一方面,离婚要冷静,结婚也要冷静。配偶确实不合适,可以考虑离婚。古话是这样说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当然,《民法典》明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故离婚没那么容易。为此,结婚要冷静,我想也符合《民法典》之精神。因为,结婚是两个不同的人、甚至两个家族的结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结婚不仅产生人身关系,而且产生财产关系,会对每一个步入婚姻的人及其他家庭长成员产生重要影响。所以,结婚有风险,办证须谨慎。
另一方面,结婚后,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告诉我们,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对夫妻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一旦其他人知道的,对其他人也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该条第3款的表述是: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事实上,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那么,“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也并非不可能。简单地说,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对外行为贯彻“AA制”,是需要适度宣传一下的噢。
再一方面,可以对夫妻单独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予以限制。比如,购买1000元以上的动产、5万元以上的不动产,或者对外举债2000以上的,需要夫妻共同为之或“共债共签”。
当然,夫妻是两个人的“结合”,结果是关系很近的法律关系,故而,夫妻“联手”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对此,《民法典》第1060条第3款警示我们: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你对配偶行为的限制,外人可能并不知道,所以,你不仅要“内部规定”,还可能要“外部宣示”。
最后,我想说,婚姻可以成就伟大的男人和伟大的女人,在婚姻关系中携手共同成长乃人生之幸事。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但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恋爱和婚姻世界的黄金法则是:要好就好好地好,不好就好好地不好!
至于拿出去的财产能否要回,似乎并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