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4:56:46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韩国《刑法》第51条的规定,量刑时参酌下列事项:
1 被告人的年龄、性格品行、认知能力及其所处环境(类似于在中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平时表现”);
2 与被害人的关系(包括被害人过错等);
3 犯罪的动机、手段与结果(案件发生的原因、恶劣程度、社会危险性、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
4 犯罪后的情况(如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
依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1、犯罪后向搜查机关自首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由被害人本人提起控告后才能启动侦察程序的案件),向被害人自白者,适用前项规定。
依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具有可宽恕的犯罪情节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量刑的酌定情形,审判员会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量刑的判决)。
依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2010年4月15日修订>:(一)法定减轻的标准:1、死刑减轻的,判处不少于20年但不超过50年的劳役或徒刑;2、无期劳役或无期徒刑减轻的,应判处不少于10年但不超过50年的劳役;3、有期劳役或徒刑减轻的,应判处刑期的一半;4、如果丧失资格减轻的,判处其丧失资格的期限为7年或以上;5、如果暂停资格减轻的,暂停期应减至一半;6、罚金刑减轻的,金额应减为该金额的一半;7、拘留减轻时,拘留期限减为刑期的一半;8、减轻罚款的情况下,金额应减至该数额的一半。
(二)法定减轻事由有数项时,可以重复减轻(即累计核减)。
依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刑罚加重或减轻的事由发生竞合时,应遵循以下顺序(本条款中虽加重与减轻反复穿插,但必须按此顺序适用):
1.按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加重;
2. 按《刑法》第34条第(2)项的规定加重;
3.累犯加重(一个犯罪行为受到处罚后在一定期间内又故意犯罪的);
4.法定减轻的情形;
5.竞合犯加重(一个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多个罪名的为竞合犯);
6.酌情减轻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
(一)判决前羁押的天数,可折抵相应的有期徒刑、罚金或罚款;(2014年12月30日修订)
(二)对于前款,一天的羁押折抵为劳役、徒刑,与罚款或罚金有关的拘留期间的一天。(反之,如存在罚金或罚款刑罚的,如被告人不能依据判决缴纳相应款项的,则会需要服相应天数的徒刑折抵相应的罚金或罚款)(2014 12.《宪法》第57(1)条修正案于2009年6月25日根据第12898号法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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